喝完啤酒還上路 男騎士拒檢衝撞員警還動手遭判刑
喝完啤酒還上路,酒駕男拒檢衝撞警還動手遭判刑。(本報資料照片)
民國114年1月間,臺中市劉姓男子酒後騎車上路,行經路口時因逆向行駛遭警方攔查,未料他不僅拒檢加速逃逸,遭攔下後還騎車衝撞警方,甚至揮拳毆打警員,造成員警多處受傷;臺中地院審結,認定劉男犯行明確,依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對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施強暴等2罪,合併判他應執行9月。
劉男今年1月25日凌晨1點多,在大里區擔仔麪攤喝完啤酒後,明知酒駕違法,依然酒後騎車上路,行經路口時行車不穩且逆向行駛,引起巡邏員警注意,隨即打開蜂鳴器及警笛聲示意劉男停車,劉不僅未停車受檢,卻持續騎給員警追,警方一路追趕後將他攔下。
員警要上前盤查時,劉男突然加速催油門衝撞員警,導致2人都倒地。員警起身後要將劉帶至路旁施行酒測時,他又揮拳毆打員警臉部,造成員警全身多處擦挫傷,直到支援警力到場後纔將劉男制伏,對他施行酒測後,測得酒精濃度每公升1.25毫克明顯超標,隨即依法逮補送辦。
中院審酌,指出劉男明知酒後不得騎車上路,並衝撞執行警務的員警,遭攔下後更毆打員警,嚴重危害國家公權力執行的威信與尊嚴,考量他坦承犯行,且已跟受傷員警達成和解,犯後態度尚可;依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判6月、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對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施強暴罪判6月,合併應執行9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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