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少女上牀要關1年2個月 他甩鍋辯:遭採唾液塗抹陷害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中部一名男子阿哲(化名)被指控與未滿16歲的少女A發生性行爲,一審被法官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年2個月,他卻提出上訴反控遭到A女陷害,說不定是對方採集他的唾液塗抹在私密處,證人B男纔是A女的正牌男友。不過,二審法官認爲阿哲的說詞均爲無稽之談,此案犯罪事證明確,最終裁定駁回。

▲阿哲與A女發生性行爲,事後挨告卻反控女方陷害。(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哲明知A女未滿16歲,仍與對方相約至旅館發生性行爲,後來A女返家被母親發現異狀,兩人的事情才因此曝光。阿哲一審被法官依犯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爲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2個月。

阿哲不滿一審判決結果,決定提出上訴,他辯稱,自己與本案無關,也沒有在交友軟體上與A女聊天,證人B男(A女的前男友)纔是A女的正牌男友;至於DNA鑑定結果,他認爲DNA鑑定也不是百分之百準確,說不定是A女採集他的唾液塗抹在私密處造成的。

二審法官認爲,旅館監視器畫面拍到阿哲與A女在房間內待了大約1個小時,阿哲也在供稱中自陳知悉A女當時剛要讀高中,加上DNA鑑定結果,一審這才認定他確實觸法。

然而,阿哲犯後不僅否認犯行,還反控A女有性病,不肯給付調解約定的18萬元賠償金。法官表示,阿哲雖然辯稱遭到陷害,但從採驗報告等資料中可知,A女採檢的部位根本不可能「自行塗抹」,他的說詞全然是無稽之談。

最終,法官認爲此案犯罪事證明確,一審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違誤,阿哲也沒有提出其他有利的積極證據,能夠證明一審判決不當,因而裁定駁回他的告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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