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認養流浪犬任牠追逐路人跌倒受傷 臺南婦挨罰1萬元

許姓婦人3年多前至臺南市動物之家灣裡站認養1只流浪犬隻,任由牠隨意在路上行走奔跑,去年4月27日石姓女子徒步經臺南仁德區中正路一段巷弄時,突遭犬隻起身追逐,致她受到驚嚇逃跑時跌倒,腹部及右膝擦挫傷,法官認許婦犯過失傷害罪處罰金1萬元。

許婦辯稱,這隻狗在我們這邊很久,本來就是流浪狗,石家搬來之後叫動保處將狗抓走,鄰居認爲這隻狗很乖,動保處問我們是否要認養這隻狗,所以她纔去動保處認養,認養後大家都有餵食,「我不知道會這樣,否則我也不敢認領」。

臺南市動物防疫保護處調查,2021年9月14日經民衆通報遊蕩犬追人,於同年月15及16日派員前往勘察並放置誘捕籠,同年10月6日誘捕籠捕獲並帶回動物之家灣裡站安置。許婦於同年11月25日認養牠後帶出,並登記爲飼主。

臺南地院指出,許婦確實疏未對犬隻爲繫繩或以鎖鏈拴住管束犬隻等防護安全措施,任由犬隻自由於案發地點公衆得出入場所活動,致本案犬隻追逐被害人使其跌倒而受傷,許婦自有過失甚明。許婦過失行爲與被害人傷害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臺南地院審酌,許婦於認養犬隻後,未能對牠採取適當防護及控制措施,致牠在道路上追逐正在行走被害人,使被害人於受驚嚇而逃跑時跌倒在地、受有傷害,很不應該,並考量許婦認養犬隻動機、目的、犯後態度,被害人所受傷勢幸非嚴重等一切情狀,認她犯過失傷害罪處罰金1萬元,可上訴。

臺南地院指出,許婦認養犬隻後,未能對牠採取適當防護及控制措施,致牠在道路上追逐正在行走被害人,使對方於受驚嚇而逃跑時跌倒在地受傷,認她犯過失傷害罪處罰金1萬元。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