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所得要報繳最低稅負 大陸來源所得列綜所稅申報

依規定,綜所稅同一申報戶若取得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全年合計超過新臺幣100萬元,且個人基本所得額合計超過750萬元,就須依規定報繳最低稅負。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提醒,民衆若有海外所得,須特別留意申報義務,依規定,綜所稅同一申報戶若取得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全年合計超過新臺幣100萬元,且個人基本所得額合計超過750萬元,就須依規定報繳最低稅負。

不過如果是中國大陸來源所得,稅法認定上不屬於海外所得,應列入綜合所得稅中申報,並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而非申報最低稅負。

中區國稅局強調,海外所得與國內的薪資、股利不同,並不會自動顯示在國稅局提供的「所得與扣除額資料清單」中,因爲這部分屬於納稅人自行掌握的資訊,每年結算申報期間,不少民衆下載憑證資料時,因爲清單上沒有海外所得,便心存僥倖未申報,甚至有人刻意隱匿,認爲查不到就沒事,但一旦遭查獲,不僅要補稅,還會被處罰,付出的代價往往遠高於原本應繳的稅額。

近期國稅局就查獲一起違規案例,民衆大華(化名)在2023年取得海外所得,合計高達95萬美元,依規定匯率換算成約新臺幣2,791萬元,但大華在綜所稅結算申報時,僅申報基本所得額614萬元,與實際金額相差甚遠,屬於短報情形。經調查後,大華坦承確實有漏報,最終,國稅局依法覈定,補徵綜所稅435萬餘元,並加處罰鍰217萬餘元,合計超過650萬元,代價相當沉重。

國稅局提醒,誠實申報爲上策,特別是海外所得,雖然不會自動呈現在系統中,但並不代表稅捐機關查不到,依現行規定,若民衆自行檢視後發現有短報或漏報,在未被檢舉,且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人員進行調查之前,主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利息,可以適用《稅捐稽徵法》的「自動補報繳免罰」規定。

隨着海外投資、境外工作及資產移轉日益普遍,海外所得申報不再只是高資產族的課題,也逐漸成爲一般家庭必須注意的重點。國稅局建議,納稅人應養成良好習慣,逐年檢視是否有海外所得需要納入基本所得額,一旦超過門檻,就應如實申報,以免因僥倖心態而遭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