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股票所得報稅兩個注意 稅局提醒留意歸屬年度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民衆申報海外股票交易所得時,有兩大注意事項。 路透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民衆申報海外股票交易所得時,有兩大注意事項。首先,收益歸屬年度是以交割日爲準;其次,同年度虧損才能抵減所得。提醒投資人如在12月底交易,因各國交割時程不一,應特別留意所得或損失歸屬年度。
納稅人申報所得稅時,若有海外所得,且全年合計超過新臺幣100萬元,且個人基本所得額合計超過750萬元,就須依規定報繳最低稅負。
另外,海外財產交易若有損失,可在「同年度」的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扣除數額不超過該財產交易所得爲限,且損失及所得均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並經國稅局覈實認定者爲限。
海外股票所得課稅規定
因此所得歸屬年度就相當重要,可能攸關當年海外所得、基本所得額是否跨越申報繳納最低稅負門檻,以及所得、損失能否互抵。
國稅局舉例,陳先生(化名)申報111年度綜所稅時,列報海外利息所得150萬元、海外財產交易所得950萬元,扣除海外財產交易損失350萬元,申報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的海外所得750萬元,加計綜合所得淨額20萬元,申報基本所得額770萬元。
但國稅局查到,陳先生列報扣除的海外財產交易損失,是他委託某證券公司在2022年12月30日(T日)出售美股,依當年美股交割日程(T+2交割),及適逢節假日美股休市,該筆股票交易的交割日落在2023年1月4日。
依規定,個人投資海外股票產生的交易所得或損失是以「股票買賣交割日」所屬年度爲計入課稅年度,且海外財產交易有損失也僅可從同年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因此陳先生這筆損失350萬元,應歸屬在112年度,不可自111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因此覈定陳先生111年度基本所得額1,120萬元,並補徵應納稅額70萬元。
國稅局提醒,個人出售海外股票應以「股票交割日」所屬年度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並非以交易日或交割款銀行入帳日爲計入年度,又因各個海外交易市場的股票交割日規定不一,投資人如在12月底交易,應特別注意所得或損失歸屬年度,並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正確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