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納百川》如此監察院 怎能不廢?(龔中誠)

監察院的功能及其存廢與否,早已是臺灣社會和朝野各界多年來不斷議論的話題;惟近來連續發生的該院秘書長以及若干監察委員都捲入「公務車私用」的風波,致該院形象再次嚴重受創。(本報資料照片)

監察院的功能及其存廢與否,早已是臺灣社會和朝野各界多年來不斷議論的話題;惟近來連續發生的該院秘書長以及若干監察委員都捲入「公務車私用」的風波,致該院形象再次嚴重受創,甚且其功能與存在意義和價值也重新浮現並廣受社會大衆的深入探討。

平心而論,現行中華民國政府的五院體制是本於五權憲法的「分立、制衡」理念而來;然而當時成立的時空環境背景與當今的情境已大有不同,監察院的設定初衷以及相關監察權的實際行使情形,也與社會大衆的期望差距頗大,不但未收打老虎、正官箴之效,反有護航執政,甚且淪爲側翼、打手之虞!

話說發生在2017年12月下旬的護照內頁圖案風波,事過多年至今回頭來看,我應可列爲該案的重災戶涉案者,在第一時間就被外交部下令把我從駐加拿大代表處代表的職務撤職並直接調回臺北;此等不分青紅皁白即入人於罪、毫無程序正義可言的處理方式,任令任何人均難以接受。

我當時固然要遵從外交部指示兩個月後回臺,惟對臺北稍後傳出已有兩位江姓監察委員主動對該案提出調查的消息,則是頗感欣慰,甚且有相當的期待:一則深信不久之後我必會被通知接受調查,另則更相信一旦經過監院的周延、妥適的調查過程後,必會能還原事實,真相大白,也定能還我清白以及駐處所有同仁們一個尊嚴和公道;加上彼時適巧有一位曾在監察院服務過的駐加僑務同仁也多次信誓旦旦對我說,監察院必然會約談我的訊息。

在渥京等了近兩個月毫無消息後回臺北,嗣再經近一個月(2018年3月的中下旬)突獲友人告知該案即將結案的消息時,當時的感覺是全然不敢置信,這個當年算是受到社會大衆矚目的案件,怎麼可能在仍尚未傳訊我的情況下就可以結案?該案的調查怎麼可能會是完整、正確的?況且,缺乏主要涉案人方的說明,監察院何以能查岀全面的事實和真相,遑論「糾正」、「糾舉」行政部門的缺失!

爲了解監察院何以如此不合理、不周延的方式處理,我當時遂逕自聯繫主導該案的委員辦公室陳明來意後,她對我所提何以迄未傳我查問案情,以及爲何不傳問我就要匆匆結案兩事均避重就輕未正面迴應,僅冷冷回以:有關我的「冤情」部分並非其查案的重點,她願將我所提的事證列存爲結案報告的相關附帶文件,惟該結案的決定不會改變云云。

與江委員短短晤談後未久,監察院的調查報告果然在2018年3月21日就向外公佈,通篇報告洋洋灑灑共18頁,僅在第10頁提了一段:「駐加拿大之前任領務局局長龔中誠對於外交部調職之處分不滿,頻頻對外發聲,引發媒體高度關注與密集報導,各界繪聲繪影,使本案蒙上陰影,造成外交部二度傷害。」對於此種辦案不符情理、罔顧程序正義,更無心關切、體恤受害公務員感受的監察院處理重大案件方式,讓我留下深刻的負面印象,絕對是難以理解、認同的!

雖然歷經該次的經驗,我已對監察院理應發揮的功能產生嚴重的疑慮與失望,惟並未完全絕望;由於2020年下半年監察院似有一番新氣象,不但有一批新委員,新院長陳菊更身兼國家人權委員會的主任委員,一再標榜強調要重視「人權」;在此氛圍之下,我自然不會放棄有據理力爭的機會,爰於2021年3月除了對監察院正式提出陳情案外,我也儘可能主動向監委詳予說明我的訴求重點在於查明事實真相,並能適當返還當事人的清白、尊嚴與公道。

然事與願違,該院似乎完全忘記其再三標榜、強調重視「人權」的承諾和口號,該年7月監院即以該陳情案提出期限已過爲由,函覆我的陳情案「尚難謂陳訴有理由」;由該僅單張一紙的公函完全避談我一再籲請查明的案件實情與事實真相,更不提該案重要涉案人之一的我理應受到尊重的「人權」。

爰至此,我僅存期盼該院能維護一名資深公務員的基本權益與尊嚴,甚且還企望能伸張公義的一絲信賴已完全蕩然無存;此等主要功能幾近全然不彰的機關,我是絕對難以期待它有繼續存在的意義和價值的!

(作者爲前駐加拿大代表、前外交部領務局長)

※以上言論不代表旺中媒體集團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