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納百川》財政分工有別 普發現金宜由中央主導(遊士儀)
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匡列特別預算上限爲5450億元新臺幣,並明定每人普發現金1萬元。在行政院決定不覆議後,賴清德總統1日依法正式公佈此特別條例。(本報資料照片)
近期有輿論主張,各縣市應比照中央作法,以地方超徵稅收普發現金予民。此類主張雖看似迴應民意,但在制度層面卻混淆了中央與地方財政職能的分工,忽視公平性與政策的長遠可行性。
多數普發現金政策來自中央政府主導,而非地方零散執行。2008年美國金融海嘯期間與2020年新冠疫情期間,聯邦政府皆透過 IRS(國稅局)依據納稅資料直接撥款,發放經濟刺激支票,配有臨時法案與預算審查機制。新加坡從2008年起推出「成長紅利」(Growth Dividends),將財政盈餘回饋公民,由中央制度化發放,與醫療、住房等社會支持措施整合執行。南韓2025年則由中央推動總額超過10兆韓元的現金券或消費券方案,凡合資格國民可獲150,000至520,000韓元的消費券,實施由中央規劃、地方配合執行,目標爲穩定內需及扶植高風險產業。這些案例共同顯示:普發若要有效運作,多數都是建立在中央統籌、條件明確與制度一致的基礎上。
中央與地方在財政結構和功能上本就有所不同。中央擁有較多元的稅收來源(如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並具備跨年度資源調度與國家整體戰略規劃能力;相較之下,地方政府的財源主要依賴中央統籌分配與補助,自有財源(如地價稅、房屋稅)受限於稅基規模與地區經濟條件,無論財源規模或使用彈性皆與中央層級不同。地方推動普發現金,不僅可能擴大區域間財政落差,也容易導致執行與資源調配上的混亂。
當前臺灣仍面臨出口市場波動、對美關稅談判未明,且新臺幣升值對產業已產生實質成本壓力。在此情況下,普發現金作爲振興政策的一環,應由具備整體調度能力的中央政府統籌推動,並結合完整制度設計與政策目標連動,如穩定消費、提振市場信心。同時,也須規劃配套措施,例如針對匯率衝擊之短期支援,爲企業提供即時紓困,而非僅以政治口號安撫民意。(作者爲大學經濟系兼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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