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發通告禁投放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自通告之日起3日內收回已投放車輛
海口市交通運輸和港航管理局5月31日發佈《關於禁止投放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的通告》。
通告指出,根據交通運輸部等10部門《關於鼓勵和規範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的指導意見》(交運發〔2017〕109號),明確“不鼓勵發展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爲進一步加強互聯網租車管理,保障市民羣衆出行安全,維護良好城市風貌,現通告如下:
一、目前,海口市電動自行車的保有量已經超過230萬輛,考慮城市道路通行能力、停放資源承載量及共享電動車與共享單車服務模式和功能相同,均服務於短距離出行和公共交通接駁換乘等,現階段海口市全市範圍內禁止投放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包括以租賃(日租)、旅租等任何形式變相開展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相關業務。
二、已在我市(包括但不限於學校校園)違規投放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的企業,自通告之日起3日內自行回收本企業車輛,對逾期未回收的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海口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將聯合相關部門依法依規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