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中師和女學生談戀愛!車內發生性行爲辯「小曖昧」 遭判刑2年
▲新北市某國中導師跟女學生髮生性行爲遭判刑。(示意圖/Pixabay)
記者劉人豪/新北報導
新北市一間國中的導師,在2004年到2007年間,與班上女學生親吻擁抱,還在車內發生性行爲,新北地院依猥褻及性交罪,判有期徒刑2年。判決指出,在新北市某國中擔任導師的周姓男子,於2004年、2005年間,與女學生親吻及擁抱,2007年時還在車上發生性行爲,案經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函送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周男辯稱,少女就讀國中三年級時纔開始有「小曖昧」,於少女就讀高中時纔有親密之舉,稱「本來是把她當女兒後來感覺像戀人」、「我怕一講,她將來真的把我認定成男朋友,她就不去找其他男朋友」、「探索異性的部分就以我當作材料當作試驗」。少女指出,在國一至國三期間,多次於車內及教室內有身體接觸,周男於她國三時要求口交。
法院審酌,周男爲人師表,原應善盡保護照顧學生之責,竟未能恪守師生分際,反圖滿足一己之情慾,利用少女當時對性自主意識尚屬懵懂之際,嚴重戕害少女身心及人格發展,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爲猥褻罪,共3罪,各處有期徒刑10月;又犯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爲性交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