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中生搭公車竟捱揍!囂張保全判拘55天 一原因要關進大牢
▲新北市汐止區董姓男保全在公車上對1名國中生施暴遭判囚。(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黃宥寧/臺北報導
新北市汐止區董姓男保全搭乘公車時,無故毆打一名身穿制服的國中男學生,造成對方臉部挫傷、精神受創。事後家屬報警提告,董男遭起訴。士林地院審理後認定,董男犯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加重處罰之傷害罪,判處拘役55日。
2024年6月28日中午1時許,董男於汐止區某站搭乘711路公車時,與年僅14歲、穿着國中制服的少年發生衝突,竟在公車上當衆徒手毆打少年臉部,導致對方右臉挫傷。整起事件過程被車內監視器拍下,清楚記錄下董男動手的行爲。
案發後,少年返家未立即透露受傷經過,僅表示不想再搭公車上下學。其母察覺異狀後詢問,才得知少年是在搭公車返家途中遭陌生人毆打,遂於7月1日陪同報案並驗傷,經警方依監視畫面鎖定董男身分,依法送辦。
董男到案時坦承出手,但辯稱對當日情形「已無印象」,檢方依《刑法》第277條傷害罪起訴。法院審理時認爲,本案涉及成年人對少年施暴,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規定加重處罰,遂依法變更起訴法條爲「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傷害罪」,並指出變更並未損及被告防禦權。
法院指出,董男與被害人素不相識,僅在公車上短暫相遇即出手毆打,行徑粗暴且無故挑釁,事後雖有意與少年家屬和解,但雙方對賠償金額認知差距過大。少年父母提出20萬元賠償訴求,董男僅願支付3萬4,642元,協商破局,判處拘役55日。
法官補充說明,本案因適用兒少法加重刑責,法定刑上限達7年6月,已超出《刑法》第41條規定得易科罰金的範圍,因此不得以繳納罰金代替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