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中少女離校老師沒通報 3小時後意外墜樓死亡 學校要賠264萬
國中少女離校老師沒通報 墜樓死亡後學校判國賠264萬多元(示意圖,達志影像)
2020年張姓國中女生離校,但老師沒有依照規定通報,她到學校附近市場登上頂樓後墜樓,超過3小時才被發現但已死亡,少女父母提國賠,一審敗訴,二審臺灣高等法院認爲,學校未確實掌握高關懷學生危安狀態,過失導致本件事故發生,應負一半責任,判決賠償264萬4213元。可上訴。
張姓少女的父母提告主張,女兒2020年11月9日上午10時前離開國中班級教室,但該班級之科任老師都不知悉她爲高關懷學生,她缺席亦未依規定立即通報;再加上國中之大門、圍牆形同虛設,監視器無人觀看,有公共設施設置管理缺失,造成她得以離校,全校竟無人知悉。
少女父母主張,當天上午11點少女步行至學校附近市場,登上頂樓後墜樓,國中遲至中午才發現張女不在學校,至下午2時44分她經民衆發現送往醫院急救後因創傷性休克死亡,距離墜樓時間已相距約3個半小時,流失急救機會,國中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高院認爲,張女自行離開班級,嗣離開校園,而該班級之任課老師僅詢問同學,即未再確認張女之行蹤,亦未即時通報張女缺席,導致張女得以逕自離開學校,顯未盡前揭規定對張女之保護義務。
高院指出,國中遲至當日中午才發現張女不在校園,致張女在未受保護下死亡,可認未盡前揭規定保護張女之義務。國中應依國家賠償責任,但少女及其父母也要承擔一半責任,判決國中賠償264萬4213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