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三女走出校外墜樓亡!3個半小時後才發現 校方判國賠264萬
▲宜蘭某國中疏未注意國三女學生,高院判決校方須賠償264萬餘元。(圖/記者遊芳男翻攝)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宜蘭某國中一名9年級的高關懷女學生,2020年11月間走出校園後在附近市場頂樓墜落輕生。家屬認爲校方疏未關懷,具有過失,因此求償國賠600餘萬元,一審駁回。案經上訴,高等法院21日的二審卻出現逆轉判決,高院認爲校方確實有50%過失責任,改判準國賠264萬餘元,可上訴。
本案家屬起訴主張,女兒2018年8月間入學就讀某國中,2020年11月間已經是9年級的學生,並且女兒因自傷行爲而被該校列管爲高關懷學生。而本案發生於2020年11月間,上午10點前,女學生就走出校園,到附近的市場,登上頂樓後墜樓。校方一直到中午才發現女學生不見,遍尋不着;直到下午2點44分,民衆發現女學生倒臥市場地面,報警將她送醫急救,但女學生因創傷性休克不治。
家屬認爲,校方明知女學生爲高關懷學生,校長、老師們卻未落實輔導機制,未就學生輔導關懷機制負起監督統籌責任。且老師們知悉女學生曾經自傷行爲,但卻未進行校安通報,並啓動相關處理機制。此外,家長也認爲校方大門、圍牆形同虛設,監視器無人觀看,有公共設施設置管理缺失,造成女學生得以離校,全校竟無人知悉;也因此女學生墜樓後3個半小時才被發現,錯失急救良機。因此家長認爲校方有多項疏失,請求國家賠償600餘萬元。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爲校方並無疏失,駁回家長請求,家長上訴第二審。
高等法院二審審理後,卻出現逆轉判決。高院指出,依照《學生輔導法》、《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以及教育部頒佈之《國民中小學校安全管理手冊》相關規定,校方確實有「控管」學生人數之義務。但女學生到校後,包含專任輔導老師、班級導師均疏未注意女學生的狀況,以至於她離校後仍未積極通報處理,高院認爲校方未盡前揭規定保護女學生之義務,應該負擔國家賠償責任。
不過高院也認爲,家長對於女學生也有保護及教養之義務,而根據女學生在事發前5日就診之病歷記載,可認爲女學生當時有極高自殺風險。但家長卻讓女學生上學,並未告知校方關於女學生有自殺風險的情事,可見家長也具有疏失。高院評估後,認爲校方、家長各應負擔50%過失責任,經過計算後,改判決校方須賠償264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