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中女「每月6000求包養」加送包、手機!男嘿咻2次完蛋了

國中女每月6000求包養,還要加送包、手機,男子帶回去發生性行爲2次遭判刑 。(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雲林一名國中少女小美(化名)在交友軟體PO出「求包養」,因此認識男子阿賢(化名),兩人約定好每月6000元包養費、另買包包與手機等物品、可發生性行爲等內容,隨即連2天晚上相約激戰。法院最終依與未滿16歲之人爲有對價之性交行爲罪,判處阿賢有期徒刑8月、緩刑4年,須向公庫支付10萬元,以及提供120小時義務勞務,並接受法治教育2場。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事發於2023年11月間,阿賢透過社交應用程式「探探」認識少女小美,並交換LINE聊天。未料,阿賢明知小美的年齡未滿16歲,仍與對方約定「每月給付新臺幣6000元」,可發生性行爲等包養內容後,兩人分別在同年月18日及19日晚間10時許,在阿賢租屋處合意性交共2次。

直到小美的老師發現兩人的LINE對話內容後,依法通報主管機關,全案才曝光。

阿賢於警詢及偵訊時供稱,小美在交友軟體上有PO「求包養」,之後聊天對方纔提出一個月6000元包養,且還要幫她買包包或手機,願意與他發生性行爲等。法官從LINE對話內容發現,小美的確有傳「出去買東西都你出」、「交到男友就不做包養」、「1個月6千元」、「所以我纔打包養」等文字訊息給阿賢,核與阿賢供述相符。

雲林地院審理,阿賢坦承不諱,而小美證述明確,最終依犯與未滿16歲之人爲有對價之性交行爲罪,共判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4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0萬元,以及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20小時義務勞務,並接受法治教育2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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