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小姊妹花慘遭性侵、猥褻 色舅公認罪求減刑遭重判9年
臺南市一對國小姊妹花被舅公6次強制猥褻、2次強制性交,臺南地方法院合併判刑9年。(本報資料照片)
臺南市一對國小姊妹花從2020年起與舅公等親人同住,期間舅公竟然多次在住處內,無視她們反抗或言語拒絕,強行褪去姊妹花的內衣、褲子,分別摸胸、舔下體,甚至性侵得逞。經姊妹花報警、檢方偵結起訴後,舅公雖認罪,但以年事已高請求減刑;不過,臺南地方法院以他犯6次強制猥褻、2次強制性交,嚴重違揹人倫秩序,合併處刑9年。此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這對國小姊妹花從2020年至2023年期間,與舅公等親人同住在安南區。舅公明知姊妹花都未滿14歲,竟從2021年起至2023年利用同住的機會,分別在家中對姊姊、妹妹犯下強制猥褻6次、強制性交2次。案經姊妹花訴請臺南市警局婦幼隊報請臺南地檢署偵結起訴。
審理時,因舅公坦承犯行;其辯護律師主張,舅公已經認罪且表達願意賠償2女童及其父母的誠意,加上又年事已高,如在監執行期間過長,不利復歸社會,請求依刑法59條酌減其刑。
合議庭指出,被告雖坦承犯行,且願意與2女童及其父母調解,但因雙方就賠償金額認知差距過大,調解無果;加上被告是2女童的舅公,彼此間具有相當信賴關係,但被告爲滿足一己性慾,明知2女童尚幼,性自主權發展未臻成熟,竟對2女童多次強制猥褻、強制性交,嚴重違揹人倫秩序,戕害其身心健全成長,造成2女童難以磨滅傷害。
合議庭強調,縱使被告事後與2女童及其父母成立和解或調解,甚或2女童及其父母表示願意原諒,也僅可成爲法定刑內從輕科刑的標準,不得作爲酌量減刑的理由。針對他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共6罪,各處刑3年2月;又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性交罪共2罪,各處7年2月,合併應執行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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