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出招防堵異常保單設計「壽險形式」規避遺產稅 8大態樣疑預謀
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筆者執業地政士十多年經驗,發現許多民衆在申報遺產稅時,對於到底被繼承人哪些保單得不計入遺產?到底要不要申報繳納遺產稅?感到困惑。甚至也有很多民衆在投保時,對於自己的保單有哪些在將來會被納入遺產稅不甚瞭解。
依據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之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
因此可以得知,屬於「人壽保險」的部分,只要是「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爲同一人,且指定他人爲受益人」的情形,在被保險人過世後,保險公司依契約給付予該受益人,該筆保險給付即可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本文出自《傳富親人不傳爭訟》
然而在稅法上,另有所謂的「實質課稅原則」,依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涉及租稅事項之法律,其解釋應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依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衡酌經濟上之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爲之。稅捐稽徵機關認定課徵租稅之構成要件事實時,應以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其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爲依據。」
由此可知,即便某項安排在形式上看似合法(例如保單設計具備免稅特性),但若其實質目的爲規避稅負或逃稅,稅捐機關仍可依實質課稅原則予以重新認定並課稅。
此在實務上,國稅局爲防杜藉由「壽險形式」規避遺產稅,國稅局常依「實質課稅原則」,針對「異常保單設計」加以認定並課稅。
以下爲常見的八大風險態樣:
保單具備以上樣態在判斷上並非一定會被納入遺產課稅,但如具備上述特徵,國稅局得依法要求說明,並可能有部分的保險給付會被納入遺產總額進行課稅。
保單會不會被納入遺產課稅,除了符合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爲同一人,並指定他人爲受益人的條件外。
更重要的是,納稅義務人也不能忽略「實質課稅原則」所帶來的潛在風險,如果投保行爲涉及不合理的資金移轉、短期高額投保、重病投保……等異常的八大樣態,仍有可能被國稅局認定應納入遺產課稅。
因此在投保的同時,除了注意保單理賠的條件和投保的種類外,更重要的是尋求專業法律稅務顧問,才能真正達成財富傳承及節稅雙重效果。
(本文作者爲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總經理、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
(本文出自《傳富親人不傳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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