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健署稱把營養調查當免費健檢 挨批不把受試者保護當一回事

民衆在網路上揭露,「國民營養健康調查」進行時,疑似妨害行使不同意權。(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近日社羣媒體上有人揭露,國健署進行「國民營養健康調查」問卷及抽血時,未善盡知情同意的義務。國健署昨稱,「不妨把檢測視爲免費健檢,整套檢查在醫院做下來還蠻昂貴」,引起受試者保護協會批評。取得知情同意是最基本的倫理要求,國健署忽視受試者投訴,非負責任做法,同時也凸顯並未將受試者保護當一回事。

民衆在網路上揭露,「國民營養健康調查」進行時,對於不同意抽血的兒童家長,會表示「村長跟衛生所都知情、同意其他人都抽了,爲什麼不同意?」,疑似妨害行使不同意權。受試者保護協會指出,此行爲如果屬實,已嚴重違反人體研究法相關規定。

國健署於獲知民衆遭遇之後,昨迴應「不妨把檢測視爲免費健檢,整套檢查在醫院做下來還蠻昂貴」,受試者保護協會表示無法接受,要求衛福部針對此案進行是否有違人體研究法的調查。

《人體研究法》第12條第2項指出,研究計劃應依審查會審查通過之同意方式及內容,取得前項研究對象之同意;第14條第1項指出,研究主持人取得第十二條之同意前,應以研究對象或其關係人、法定代理人、監護人、輔助人可理解之方式告知;第24條第1項第2款規定,違反第14條規定,未以可理解方式告知各該事項,或以強制、利誘或其他不當方式取得同意,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中止或終止研究。

在受試者保護上,取得知情同意是最基本的倫理要求,而知情同意是必須以受試者得以理解的方式爲說明,其中包含不得有強制、利誘或其他妨害受試者自主權行使的情況,以及給予充分的時間讓潛在受試者思考是否參與研究。

同時,所謂的知情同意,實則爲知情後的決定,受試者於理解研究內容後,決定同意或不同意參與研究。而當一個研究被投訴有未善盡知情同意義務時,通常的作法是啓動實地訪視或進行調查,以釐清其中是否有違失,或是誤解,以及研究計劃是否依倫理委員會通過的內容進行,以確保受試者權益受到周全的保障。

研究團隊受有訓練都是基本的要求,也是現行倫理或法規的規定,但實際上有受試者投訴時,如何釐清研究團隊是否依計劃書、倫理與人體研究法執行,仍是包含研究人員所屬研究機構、倫理委員會、甚至試驗委託單位國健署的責任。如未有任何調查或進行實地訪視,即逕下結論忽視此受試者投訴,並非負責任的做法,同時也凸顯國健署並未將受試者保護當一回事。國健署的說法也嚴重誤導民衆,混淆研究與臨牀醫療,甚是不妥。

受試者保護協會呼籲,計劃主持人所屬的機構,即中研院以及審查本計劃的倫理委員會(IRB)應進行實地訪視,啓動調查機制,釐清本案執行於倫理、法規的疑慮。民衆貢獻自己的檢體、資料資訊,以促進全民的健康福祉,是出於善意與無私的貢獻,參與研究者有權要求完整的知情同意;如果不想參與研究,也應該全然的被尊重。衛福部作爲人體研究法的主管機關,應正視此事,並進行是否有違人體研究法的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