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二女生身體不適 體育老師在「教師休息室」摸她的胸

臺北市一所國民中學陳姓體育教師因女學生身體不適,伸手撫摸女學生胸部,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乘機猥褻罪起訴,臺北地方法院審理,判陳有期徒刑1年。緩刑5年,禁止對女學生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的聯絡行爲。可上訴。

現年58歲的陳勇欽1994至2017年間擔任這所國民中學體育教師,2014年11月8日,他與未滿18歲的國二女學生一同觀賞劇團表演,因見女學生身體不適,將她帶至教師休息室;檢方指控,陳在教師休息室接續以親吻嘴部、伸手進入上衣內撫摸胸部猥褻女學生,還褪去女學生的內外褲再加猥褻。

法院審理時,陳認罪,法官認爲,陳是女學生就讀學校的教師,對女學生是12歲以上、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應知悉甚詳,犯罪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判決指出,陳本來應儘教師的責任照料保護女學生,竟乘女學生身體不適、意識不清對女學生女爲猥褻行爲,自我剋制能力及法治觀念不足。

判決說,陳爲滿足一己之私慾,造成女學生身心靈遭受難以抹滅的創傷,不過,他犯後坦承犯行,已與女學生達成和解並履行給付完畢,考量他犯罪動機、手段、所生危害等,依法判決。

臺北市一所國中陳姓體育教師因女學生身體不適,伸手撫摸女學生胸部,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乘機猥褻罪起訴。示意圖/ingim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