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兩家“大唐”對簿公堂,酒企字號紛爭再引關注
貴州省仁懷市茅臺鎮大唐酒業有限公司(下稱“大唐酒業”)訴貴州大唐酒業(集團)有限公司(下稱“大唐酒業集團公司”)不正當競爭一案一審判決近期出爐,後者被判構成不正當競爭,賠償經濟損失5萬元。
大唐酒業對此發佈聲明稱,與大唐酒業集團公司及其冠名“大唐”的企業無任何關聯。此前大唐酒業集團公司宣傳招商或銷售白酒產品時,冒用大唐酒業相關資料信息等,因而大唐酒業對其提起訴訟,要求賠償、更改企業名稱等。
對於一審判決結果,大唐酒業負責人對新京報記者表示,公司將對一審未支持的部分訴訟請求,依法向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要求對方賠償、道歉、更改企業名稱等。大唐酒業集團公司相關負責人則迴應新京報記者稱,自己是被運營團隊“做了局”,對用大唐酒業酒廠資料過程不知情,不認可更改企業名稱訴求。
近年來,酒企商標、外觀侵權糾紛多發。2024年底,郎酒與夜郎古酒的“郎”字商標之爭,一度引發關注。在律師看來,類似大唐酒業、大唐酒業集團公司這類行業且企業字號相同的情況較爲常見。判斷企業名稱是否侵害他人權利,要從是否有商標權或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字號權、是否引發消費者誤導、是否惡意等多個維度判斷。如果在後的企業名稱侵害他人在先權益,在先權利人可以要求在後企業變更企業字號以及賠償損失。
兩個“大唐”起紛爭
日前,大唐酒業官方微信公衆號發佈《關於與大唐酒業集團公司相關糾紛案的嚴正聲明》,稱2024年11月26日,貴州銅仁市碧江區人民法院對大唐酒業與大唐酒業集團公司不正當競爭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大唐酒業集團公司的行爲構成不正當競爭,判令賠償經濟損失5萬元。
根據大唐酒業的說法,2024年3月,接連數批陌生人來到該公司總部“維權”,並向公司出示《白酒產品買賣合同書》,要求履行合同,交付產品。而簽訂該合同的主體是“貴州大唐酒業(集團)有限公司”,既非大唐酒業的子公司,也非大唐酒業及股東投資或授權的公司。合同中的“茅人河”系列醬香酒,既未使用大唐酒業的商標,也不由大唐酒業生產。隨後,當事人向貴陽市公安局觀山湖分局雲潭派出所報案:大唐酒業集團公司負責人周震涉嫌詐騙,該派出所立案調查。
大唐酒業在聲明中提到,2022年8月,周震等人將名下企業名稱變更爲“貴州大唐酒業(集團)有限公司”。此後,周震等人僞造大唐酒業股東簽字的股東會議決議,在決議中編造成立所謂的集團公司,並將大唐酒業的廠址、發展歷程、現狀照片、獲獎經歷及公示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食品生產許可證等信息編撰成冊,對外進行宣傳招商或銷售白酒產品。
2024年4月,大唐酒業向大唐酒業集團公司註冊地貴州銅仁的碧江區人民法院起訴。2024年11月26日,碧江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大唐酒業集團公司的行爲構成不正當競爭,判令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5萬元。
天眼查顯示,貴州省仁懷市茅臺鎮大唐酒業有限公司成立於1999年,註冊地爲貴州省遵義市仁懷市茅臺鎮,註冊資本1億元。另據公司網站簡介,該公司現有標準車間12棟,窖池624口,年產能5000餘噸。2021年,該公司獲得供應鏈上市公司怡亞通注資。不過,隨着醬酒熱冷卻,2023年8月,怡亞通發佈的2023年度半年報顯示,大唐酒業及其下屬多家醬香白酒相關公司已被處置。
貴州大唐酒業(集團)有限公司成立於2017年,註冊地爲貴州省銅仁市石阡縣。從天眼查股權分析看,大唐酒業與大唐酒業集團公司無關聯。
針對大唐酒業聲明提到的案件判決結果,2月12日、13日,新京報記者分別聯繫採訪兩家企業。
大唐酒業在聲明中提到,對於一審未支持的部分訴訟請求,公司將依法向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大唐酒業董事長方堅回覆新京報記者表示,上訴訴求包括公開道歉、消除影響以及變更公司名稱,其進一步解釋,“公司提出對方修改公司名稱,主要考量是認爲其侵權行爲非常惡劣,包括僞造股東簽名,僞造股東會決議等,由此推斷其變更成貴州大唐酒業集團公司是有預謀地實施不正當競爭。”
大唐酒業集團公司相關負責人周震則迴應稱,運營團隊確實用了對方公司的一些資料,但稱其起初並不知情,“2023年8月,公司通過介紹委託一家營銷運營團隊宣傳推廣,他們將大唐酒業的宣傳資料穿插到大唐酒業集團公司的招商材料中,過程中我並不知情,屬於管理疏漏。後來發現運營團隊是做資金盤,給我設局了,就立即叫停了。”
此外,他坦言,大唐酒業集團公司並沒有酒廠,主要是做平臺和運營管理。而對於更改公司名稱,周震稱,其公司還有多個名稱中含有“大唐”的企業,涉及新能源等不同業務,因此不認可更改企業名稱的訴求。
不正當競爭被指更隱蔽
酒類屬於典型的品牌型消費產品,即消費者購買某個酒類商品,不僅是因爲產品本身質量,部分場合下更多是因爲品牌蘊含的知名度和美譽度。近年來,酒企越來越重視品牌建設和維護,與此同時,酒企相關侵權糾紛也頻頻出現在公衆視野。
其中不乏知名酒企,如洋河股份旗下的貴州貴酒與上海貴酒的“貴”字之爭,至今仍未有結果。不久前,夜郎古酒業與郎酒公司發生“郎”字商標糾紛,一審中,夜郎古酒業被判更名並賠償近2億元,更是引發業內關注。
有業內人士認爲,酒業中不正當競爭的方式也在“升級”。“大唐酒業集團公司雖然承認使用了茅臺鎮大唐酒業公司的現狀照片等信息,對外宣傳,開展招商,但它在合同和產品上,沒有直接使用茅臺鎮大唐酒業公司的名稱、生產資質或商標,也沒有蓋公章,這讓企業從法律角度去主張和追索變得不易舉證。”在醬酒研究專家周山榮看來,過去一些企業不正當競爭通常是粗糙“擦邊”、生硬侵權,兩家“大唐”酒業的糾紛表明,這種行爲現在變得越來越隱蔽。
在酒業人士看來,商標之爭、企業名稱、字號之爭頻現,反映出酒企維權意識提升,也給酒企維權帶來更多思考。
北京超成(成都)律師事務所主任馮建坤錶示,前述案件中,企業名稱相同的部分是“字號”,按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等法規規定,企業名稱的核準機構實施分級登記管理,覈准機構衆多。覈准機關在覈準企業名稱時,只審覈其管轄範圍內相同行業是否已經有相同或近似字號。對於管轄範圍之外或者管轄範圍內但行業差異很大的企業,即便兩個企業字號相同,覈准機關仍然可以覈准註冊。因此,類似大唐酒業和大唐酒業集團公司這類行業且企業字號相同的情況很常見。
但需要說明的是,企業名稱覈准登記時,並不審覈企業名稱是否侵害他人權益,因此企業名稱經過行政機關覈准登記,並不意味着企業名稱不侵害他人權益。判斷企業名稱是否侵害他人權利,主要看三點,一是他人是否享有在先的權利,例如商標權或者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字號權;二是在後企業名稱的登記及使用是否導致相關公衆混淆誤認;三是在後的企業在登記及使用時是否具有惡意。如果在後的企業名稱侵害他人在先權益,在先權利人是可以要求在後企業變更企業字號以及賠償損失。
下一步訴訟仍存難點
周山榮認爲,“與夜郎古酒跟郎酒的商標權爭議不同,兩個‘大唐’酒業爭議的是企業名稱權,但企業名稱權與商標權在法律上的保護尺度並不相同。”另據瞭解,由於大唐酒業未持有“大唐”二字的商標,這也爲企業維權帶來難度。
新京報記者查詢天眼查看到,大唐酒業知識產權信息記錄中,未有單獨“大唐”相關注冊商標,部分含有“大唐”且與酒相關的商標信息中,“大唐酒業”處於等待實質審查狀態,“天下大唐”“大唐錦繡”顯示商標已註冊。大唐酒業集團公司商標信息中,也未記錄有“大唐”相關商標,其申請的“唐”字圖形33類商標顯示處在等待實質審查狀態。
馮建坤認爲,大唐酒業沒有在酒類商品上持有“大唐”商標,不具有“大唐”標識在酒類商品上的專用權,對於案件的認定還是會產生影響。但大唐酒業沒有“大唐”的商標,不是案件維權的根本性障礙,大唐酒業可以將其在先登記的“大唐”企業字號作爲權利基礎。“目前初步看,案件的難點可能在於企業在對方成立之前的知名度舉證,‘大唐’與大唐酒業的指向關係以及消費者混淆或誤認的證明。”
新京報記者 秦勝南
編輯 李嚴
校對 盧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