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電設置說明會須「各村裡」參與 雲林縣府加嚴規定防爭議
多數地面型太陽能發電廠設置於農牧用地,對當地居住環境與農業發展造成衝擊,爭議時有所聞。(本報資料照片)
地面型太陽能光電設置爭議不斷,雲林縣政府去年呼籲中央應制定統一規範,尤其地方說明會應有明確且完善的規定與程序。對此,經濟部今年3月修正並公告《電業登記規則》及《設置地面型太陽光電設施景觀及生態環境審定原則》,新增規定要求業者在申請籌設或擴建許可前,必須先舉辦地方說明會。
雲林縣府自訂的《雲林縣政府再生能源審查原則》今年亦進一步加嚴規範,電業者須於案址所在的「各村裡」舉辦說明會,而非僅於發電量最大的村裡。
在經濟部尚未修法前,地方政府對綠電開發案多采書面審查,只要土地與程序符合法定規定,縣府便依法核發同意函,業者則在申請能源署籌設許可後纔會召開地方說明會。
然而,多數地面型太陽能發電廠設置於農牧用地,對當地居住環境與農業發展造成衝擊,爭議時有所聞。若光電設施位於村莊「建地」更可能直接種電,引發居民強烈抗議。
雲林縣長張麗善去年9月曾向中央提出三點訴求:一、地方說明會應訂有完善的規定與程序;二、建議詳細訂定縣市政府的審查項目與作業原則;三、應重新檢討再生能源設施與居民生活區的距離,以利地方推動綠能政策。
對此,經濟部於3月31日修正《電業登記規則》及《設置地面型太陽光電設施景觀及生態環境審定原則》,新增明訂業者在申請籌設或擴建許可前,若主要發電設備設置於地面,應先在主要設施所佔面積最大的村裡舉辦地方說明會,並須製作簽到表及會議紀錄,全程錄音錄影。
雲林縣政府表示,早在2022年修訂的《雲林縣政府再生能源審查原則》中,即已要求業者於籌設或擴建前辦理地方說明會,因近年曾發生案場設於甲地卻在乙地開說明會,引發民衆質疑暗度陳倉,因此今年再度加嚴規定,說明會必須於案場所在地的「所有村裡」舉行,並須通知當地鄉、鎮、市公所、民意代表機關及各村裡長與居民參與,全程錄音錄影,簽到表亦應載明與會者的姓名、電話及地址或村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