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徵收海域使用金及滯納金的催告書

儋州海科養殖有限公司:

我局於2020年5月28日對你司作出《儋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關於徵收海域使用金及滯納金的決定書》(儋自然資函〔2020〕444號),並於2020年6月15日在海南日報登報告知。

你司在規定期限內未按照上述決定書繳納海域使用金及滯納金,也未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現催告如下:請你司自接到本催告書之日起十日內履行我局《儋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關於徵收海域使用金及滯納金的決定書》(儋自然資函〔2020〕444號),繳清海域使用金504000元及滯納金403992元(暫計算至2020年5月6日)。逾期仍不履行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儋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2021年2月23日

(聯繫人:麥賢豪;電話:23882622;此件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