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優化調整住房公積金有關政策的通知

爲進一步提振住房消費,加大住房公積金貸款對職工和靈活就業人員購買自住住房的支持力度,持續鞏固我市房地產市場回穩態勢,落實好存量政策的基礎上,結合我市實際,研究制定以下增量政策。

一、優化住房公積金繳存政策

(一)允許靈活就業人員補繳住房公積金

凡在我市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靈活就業人員,可以自個人賬戶設立之日起一次或多次自願補繳住房公積金。補繳金額與已繳存金額之和不超過規定上限,可一併納入貸款額度測算範圍,實現快貸多貸。

(二)實施農業轉移人口優惠政策

鼓勵我市農業轉移人口參照靈活就業人員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聯合金融機構推出“徐州惠農安居貸”項目,繳存人可以享受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以及其他金融優惠政策。

二、優化住房公積金使用政策

(三)更好滿足改善性自住住房需求

繳存人還清住房公積金貸款後,在我市購買改善性自住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不受貸款次數限制。

(四)擴大異地貸款支持範圍

凡住房公積金繳存在長三角地區,在我市購買自住住房或已辦理個人住房商業貸款,且符合我市貸款條件的,均可在我市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或組合貸款。

(五)實施購房提取公積金代際互助政策

繳存職工購買我市新建商品住房的,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後,購房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父母、子女)即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支付購房首付款。

(六)辦理離職提取業務

繳存職工與所在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先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離開我市且賬戶封存滿6個月或在我市未重新就業且賬戶封存滿12個月,未在異地有正常繳存賬戶的,可申請住房公積金離職提取。

本政策自2025年6月1日起實施,其中(一)(三)項爲階段性政策,實施期限至2026年12月31日。

《關於優化調整住房公積金有關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讀

1、本次出臺我市住房公積金增量政策的背景和依據是什麼?

答:爲進一步提振住房消費,加大住房公積金貸款對職工和靈活就業人員購買自住住房的支持力度,持續鞏固我市房地產市場回穩態勢,依據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蘇省實施提振消費專項行動若干措施的通知》、市政府《關於制定2025年穩經濟促發展政策措施的通知》以及《深入推進市區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政策措施》等內容要求,借鑑省內外其他城市做法,並結合我市實際,研究制定本政策。

2、靈活就業人員補繳規則有哪些?有實施期限嗎?

答:補繳規則包括時間、金額、方式等三個方面。一是補繳時間,補繳月份不得早於住房公積金賬戶開戶之月,例如2025年1月份開戶,僅可補繳自2025年1月份以來的月份;二是補繳金額,單月補繳上限爲當年度月繳存額上限減去已繳存額,例如月繳存上限爲7308元,已繳存額每月3000元,則單月最多補繳4308元;三是補繳方式,靈活就業人員可一次性或分多次靈活補繳,補繳總額全部計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已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從貸款發放次月起按合理金額持續繳存住房公積金,確保具有充足還款能力,賬戶餘額可用於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未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可按協議約定部分或全額提取賬戶餘額。此項政策爲階段性政策,實施期限爲2025年6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3、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靈活就業人員,補繳住房公積金後如何實現提升可貸額度?

答:鼓勵有貸款需求的靈活就業人員提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標準,補繳金額納入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測算範圍,仍採用餘額倍數法計算可貸額度,總貸款額度不超過賬戶原可貸額度與補繳部分可貸額度之和。原可貸額度倍數不變,補繳部分可貸額度倍數爲10倍,後續根據情況可做調整。靈活就業人員通過補繳住房公積金實現快貸多貸,滿足繳存人剛性住房需求。例如:李某某2025年1月開戶繳存住房公積金,每月繳存1000元,到2025年10月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1萬元,按餘額倍數法計算,可貸款額度爲25萬元。現在李某某準備購買價值120萬元的一套自住住房,擬申請80萬元住房公積金貸款,那麼李某某可以先申請一次性補繳5.5萬元住房公積金,按10倍計算獲得55萬元的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加上原可貸額度25萬元,總計可以貸款80萬元。

4、農業轉移人口貸款優惠政策有哪些?

答:鼓勵我市農業轉移人口參照靈活就業人員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聯合江蘇銀行徐州分行推出“徐州惠農安居貸”項目,凡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農業轉移人口在我市購買自住住房的,均可享受“三低一長”(即最低首付、最低繳存時間、最低利率、最長還款期限)貸款政策以及其他金融優惠政策。

5、面對宏觀經濟形勢和提振消費的新要求,如何更好支持改善性自住住房需求?有實施期限嗎?

答:當前面對宏觀經濟新形勢,提振消費與擴大內需已成爲經濟平穩運行的關鍵,對穩市場、穩預期、保民生具有重要意義。爲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要求,更好支持住房消費,積極迴應繳存人購買改善性自住住房的需求,研究制定本項政策。繳存人還清住房公積金貸款後,在我市購買改善性自住住房的,不受住房公積金貸款次數限制,進一步提高家庭居住品質與環境,增強人民羣衆生活幸福感。此項政策爲階段性政策,實施期限爲2025年6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6、增量政策實施後,貸款利率如何執行?

答:首次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自住住房的,按照首套貸款利率執行;二次及以上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改善性自住住房的,均按照第二套貸款利率執行。

7、我市異地貸款擴大到什麼範圍?

答:在已開通我省以及蘇皖魯豫省際交界地區城市異地貸款的基礎上,異地貸款業務範圍擴大到長三角住房公積金一體化區域。凡住房公積金繳存在安徽省、浙江省、上海市的職工和靈活就業人員,在我市購買自住住房或已辦理個人住房商業貸款,且符合我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的,均可在我市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商轉公貸款、組合貸款等。

8、購房提取公積金代際互助政策有哪些具體規定?

答:我市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本市購買新建商品住房,購房人及其配偶可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積金用於支付購房首付款,雙方的父母、子女無論是否爲該套房產的產權共有人,均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支付購房首付款,通過家庭互助拓寬購房資金來源,減輕購房首付壓力。所有提取人應一次性提交提取申請,提取總額不超過總購房款,如購房人同時辦理了住房公積金貸款,則提取總額加上貸款額不超過總購房款。提取的住房公積金納入商品住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

9、申請離職提取業務需要哪些條件?

答:爲更好發揮住房公積金保障作用,推動住房公積金政策便民利民惠民,研究制定本項政策。繳存職工與所在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應先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賬戶封存期間,在異地開立住房公積金賬戶並穩定繳存6個月以上的,辦理異地轉移接續手續。職工離開我市未在異地正常繳存的,賬戶封存滿6個月後可辦理離職銷戶提取;在我市未重新就業,賬戶封存滿12個月,且未在異地正常繳存的,可辦理離職銷戶提取。同時,還應滿足以下條件:(1)申請人在我市住房公積金貸款已經結清;(2)申請人沒有爲他人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提供擔保;(3)申請人的住房公積金賬戶沒有被凍結;(4)申請人與原單位沒有關於欠繳住房公積金的任何糾紛。我市就業情況以人社部門信息查詢結果爲準,異地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以住建部全國住房公積金監管服務平臺查詢結果爲準。

來源 | 徐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徐州廣電編輯 |王嶠

一審 | 姚亮

二審 | 朱宸昕

三審 | 張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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