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署宣佈「泰緬旅遊可退團」!解約退款原則曝 免付賠償金

▲觀光署宣佈泰緬旅遊可退團,旅行社扣除必要費用後,餘款退還旅客。(圖/達志影像/美聯社)

記者黃士原/臺北報導

昨日緬甸中部發生芮氏規模8.2的強烈地震,地震波及鄰近國家,其中泰國首都曼谷亦感受強烈震感,泰國政府已宣佈曼谷進入緊急狀態。爲維護國人旅遊安全,交通部觀光署今日宣佈,參加泰國(不含普吉島)、緬甸團體旅遊,可依照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14條不可抗力因素來解約及退費,民衆不用付賠償金。

觀光署說明,參照國籍航空公司所訂退票規定於114年4月15日以前旅客參團前往泰國(不含普吉島)或緬甸旅遊者,原則上請雙方(旅行業與旅客)協議延後,如旅客仍欲取消行程解除契約,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4點(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14條),旅行社應將已代繳之規費或履行本契約已支付之全部必要費用扣除後,餘款退還旅客(即民衆不用付賠償金),針對前述解約退費日期,觀光署將視泰國震後狀況滾動檢討。

觀光署呼籲請出團至泰國或緬甸之旅行業者及領隊隨時注意旅客情況與安全,調整行程避開受地震影響區域,以維護旅客旅遊安全。旅客與旅行社間如因取消國外旅遊行程,衍生退費爭議,得檢具相關資料向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電話02-25995088)申訴調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