館長嘴炮之實與虛

(圖/本報系資料照)

據報載,網紅「館長」陳之漢這次主要是被以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安罪及刑法第153條煽惑他人犯罪罪查辦。被指稱之犯罪事實乃系日前直播脫口「把賴清德狗頭斬下來」,甚至喊話中國「兄弟我等你,真的我日也思夜也思啊」。

我國憲法保障人民的言論自由,我們認爲言論自由特別是在保障屬於少數與衆不同之言論,特別系批判公共事務而爲公權力主體所不悅之言論,昨日之少數說往往是今日多數說之泉源,少數說毋寧是憲法言論自由所特別置意保障者。

言論的解讀也不能去頭去尾去脈絡化,我不是「館粉」,但我認爲他的用意乃在於批判時政,表達對於當今政府之不滿,屬於應受較高密度保障之政治性言論,而這種言論勢必遭受當權者不滿甚或是報復,司法調查機關在偵查發動及後續查調上,應更嚴謹,否則將落入是否系臺灣白色恐怖的復活之質疑。

在開放性的社會,常出現較爲「異常」、「驚世駭俗」甚或如本案,館長以「違反刑事法律」的方式表達特定言論取向,上述政治性言論,在學術上被稱爲「象徵性言論」,基本上亦應受到保障。在臺灣的司法實踐上,2014年的「318學運」事件,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矚字第1號判決「太陽花學運案」即引用上述「象徵性言論」判決當時佔領立院的那一羣年輕人無罪。

這到底是一個重大刑事犯罪事件,還是當權者利用國家機器打壓反對人士之政治恐怖活動,就交由社會大衆去公評,讓真理愈辯愈明,發現當中的實與虛。(作者爲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