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創投上市 證交所放寬兩門檻
證交所指出,響應主管機關推動我國成爲「亞洲資產管理中心」政策,推展「擴大投資創投與新創」推動策略,修正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二十條之二及「營業細則」第四十九條。
其中,在創投公司上市條件部分,證交所表示,爲激勵創業投資公司參與上市,鼓勵創業投資公司由資本市場取得資金挹注,進而扶植國內新創企業發展,將創投公司上市實收資本額門檻由20億元調降爲15億元。
另考量創投公司實務投資運作,並放寬最近二個會計年度投資總額達資產總額平均達60%以上,且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較前一個會計年度爲高者,亦得申請上市。
而有關創投公司上市後監理,證交所考量創投公司本質爲長期扶植新創產業,具有評估投資期較長特性,根據現行規定,創投公司若投資總額未達其資產總額60%,即列爲變更交易方法,爲避免上市公司倉促進行投資決策而影響股東權益,修正「營業細則」第四十九條,將明訂給予三年緩衝改善期。
證交所表示,以上修正草案正式實施內容及日期,待金管會覈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