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井棄屍狠父「開水龍頭淹死寶寶」 生母刑期卻多4年...原因曝光

▲臺中古井棄嬰案,生母柯女(藍衣)遭判刑11年2月。(圖/記者許權毅攝)

記者許權毅/臺中報導

臺中市一對情侶謝男與柯女第4度意外懷孕,這回與未與先前相同選擇墮胎,反而由柯女生下寶寶後,由謝男將寶寶放置浴缸,再打開水龍頭淹死寶寶,並帶至一處古井棄屍。地院判柯女11年2月刑期、謝男6年5月,落差4年多,主因是認定謝男符合自首要件,柯女則僅因不想養育,萌生殺意,惡性非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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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顧該案,謝男與柯女爲大學交往8年情侶(雙方現已分手),雙方第4度意外懷孕後,2人曾前往婦產科諮詢人工流產,但未達成共識,也未積極處理。直到2023年5月,柯女感覺腹部不適、即將生產,纔打給謝男,謝男抵達租屋處後,陪同柯女生下一名四肢健全男嬰。

▲謝男將嬰屍帶回租屋處神明廳擺放,隔日又丟進古井。(圖/ETtoday資料照)

2人沒沉浸在當父母的喜悅,柯女向謝男表明不願留下寶寶,謝男先將寶寶放置在地板,並把柯女攙扶至沙發休息,再回到浴室把寶寶放在浴缸內、打開水龍頭,直到水深將寶寶淹沒才關閉,任由寶寶在浴缸內淹死。

謝男隨後清理浴室,把胎盤、寶寶屍體、毛巾等打包裝進垃圾袋,並跟柯女表示「處理完畢」,由謝男帶回自己的租屋處,先放置在神明廳下面,隔天又再棄置到租屋處後方水井內,直到隔年,謝男因爲良心不安,前往自首,案件才曝光,2人被依法起訴。

臺中地院認爲,柯女雖主張適用「生母殺嬰」,但考量柯女身體智能健全、具有工作能力,並沒有不能扶養嬰兒之情況,縱使不能扶養,也能透過政府辦理出養,沒有不得已情況,不適用該法條。

合議庭審酌,2人未婚生子,柯女不願意讓原生家庭知悉,未顧及嬰兒成長髮育權利,也不思尋求社福機構協助,僅因爲不想養育、萌生殺害棄屍之心,將嬰兒沉浸在浴缸內致死,讓其在水井內腐爛,惡性非輕,不足以引起憫恕。

▲謝男因符合自首要件,比柯女刑期輕4年多。(圖/記者許權毅攝)

合議庭考量,謝男在偵查、審理期間坦承犯行,柯女則是供述反覆,於審理才坦承犯行,參酌雙方背景、無前科等情事,認定謝男涉犯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處6年2月,棄屍罪處7月,應執行6年5月,柯女殺人罪10年8月,棄屍罪處8月,應執行11年2月,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