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建全鏈條監督體系 推進“終本”執行監督取得實效

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印發《全國檢察機關加強對涉民事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監督活動實施方案》,在全國檢察機關部署開展涉民事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下稱“終本”執行)監督活動。方案要求,要充分發揮民事檢察職能作用,確保當事人勝訴權益得到實現,有效維護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民事權益。筆者認爲,檢察機關應聚焦民事終本執行程序中嚴重損害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民事權益的違法情形,構建分類施策、分層管理、效能提升的全鏈條監督體系,有效激活“沉睡”的執行案件,打通兌現勝訴權益的“最後一公里”。

一、精準分類施策,構建終本執行監督新格局

針對終本案件成因複雜、類型多樣的特點,建立以被執行人、被執行財產、結案方式爲核心的三維監督體系,因案施策,分類監督,打造終本執行監督新格局。

一是聚焦“人”的維度,實施差異化監督策略。對確無履行能力的“執行不能”主體,重點審查是否窮盡財產調查措施,確保終本執行程序規範嚴謹。對有履行能力但隱匿、轉移財產的“拒不執行”主體,建議法院予以司法懲戒,情節嚴重的,依託與法院、公安機關建立的打擊拒執犯罪協作機制,強化刑事立案監督與線索移送,對被執行人形成強大心理威懾。對涉企案件,特別是對仍在經營的困難企業,探索“放水養魚”式監督,在保障債權人利益的同時,靈活運用執行和解、分期履行等方式,避免“辦一個案子、倒一個企業”。

二是聚焦“財”的維度,強化財產線索覈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規範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第9條規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的五年內,執行法院應當每六個月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一次被執行人的財產,並將查詢結果告知申請執行人。檢察機關應將財產調查作爲終本執行監督的核心環節,重點監督法院在終本執行後,有無按照上述規定及時查詢被執行人的財產。對於當事人或案外人提供的明確的財產線索,法院是否及時、有效覈查並依法採取控制措施;對於涉及財產權屬爭議或處置障礙,如共有財產分割、輪候查封等案件,法院是否依法妥善處理,避免程序瑕疵導致終本執行不當。

三是聚焦“案”的維度,規範終本執行程序適用。終本執行程序的適用範圍應是以金錢給付爲執行標的的案件,對執行標的爲行爲的案件,不能適用該方式結案。因此,檢察機關應重點監督法院以該程序結案是否同時滿足“四要件”,即確無財產可供執行、已發出限制消費令、已窮盡調查措施、終本前約談申請人。同時,重點核查終本約談是否實質化,終本裁定是否充分說理、是否依法告知申請人後續的權利救濟途徑。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終本執行案件,或者應當終結程序,但案件尚處於終本執行狀態的,提出檢察建議予以糾正。同時,對於終本後新發現財產線索的案件,應針對恢復執行程序進行跟蹤監督,確保渠道暢通、響應及時。

二、深化分層管理,打造被執行財產精細化監督鏈條

針對終本案件財產查找難、執行亂、分配繁等頑瘴痼疾,創新構建財產分層管理監督機制,將檢察監督貫穿財產查控、評估、處置、分配全流程,助力提升被執行財產處置效能。

一是前端強化數字賦能,“穿透式”查找被執行人財產。用足檢察內部數據,釋放監督潛力。以民生小案爲切口,利用檢察業務系統中危險駕駛案、交通肇事案等的數據監督模型,發現車輛查封扣押處置不當、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法院帶財終本等線索。例如,某基層檢察院從一起危險駕駛刑事案件中發現線索,查實一名被執行人將自有車輛登記在他人名下以逃避法院執行,遂監督法院對車輛予以查扣、處置。對外與法院、社保機構、車管所、拆遷辦、公積金管理中心等單位實現數據共享,持續用好用足“終本案件財產法律監督模型”,積極開展涉保險權益、退休人員公積金和養老金以及訴訟主體失格等終本執行監督線索排查工作。

二是中端加強調查覈實,專項整治逃避執行亂象。圍繞執行卷宗中反映出的調查不充分、申請人提供線索指向性強但未予以覈實,以及存在明顯違背常理的財產狀況等問題,充分運用調查覈實權,專項整治司法領域逃避執行亂象。積極構建“涉終本執行虛假訴訟監督”模型,通過查詢當事人資產狀況、銀行流水、社會關係及調閱卷宗,深挖利用虛假民間借貸、債權轉讓、物權擔保等方式“逃廢債”違法行爲,實現對終本執行與虛假訴訟的同步監督。對於此類案件,檢察機關應重點監督財產處置程序是否公開透明,確保評估機構選定公正、拍賣信息發佈廣泛、競買過程合法合規,最大限度實現財產價值,減少程序瑕疵或效率低下導致的財產變現“爛尾”。

三是後端注重“穿透式”監督,優化財產處置方案。加大對司法拍賣活動的監督力度,探索定向詢價、變賣等靈活方式,確保被拍賣資產符合市場價值,保障申請執行人的可分配利益。尤其是對於被拍賣房產處於長期租賃時,檢察機關要重點審查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社會關係,租金是一次性支付還是分期支付,及時發現虛構租賃關係等行爲。對涉及多個債權人蔘與分配的案件,重點監督執行案款是否在法定期限內發放,“穿透式”審查分配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分配順位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分配比例計算是否準確,對分配方案提出的異議是否得到依法、及時審查和處理。尤其要關注在農民工工資支付、人身損害賠償等涉民生領域案件中,債權是否依法獲得優先保障。

三、聚力提升效能,確保終本執行監督有力有效

始終將“實質化解矛盾、推動權益實現”作爲終本執行監督的終極目標,通過促進程序規範、深化矛盾化解、力促案件“出倉”,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統一。

一是剛性約束促規範執行,築牢公正根基。明確“主債務人財產未窮盡處置前,不得執行一般保證人財產”的要求,倒逼法院嚴格遵循責任順位原則,避免“先易後難”“選擇性執行”等執行不當行爲發生。針對在監督中發現的普遍性、傾向性問題,如財產調查不徹底、終本約談流於形式、文書製作不規範、恢復執行不及時等問題,及時向法院發出類案檢察建議或專題報告,推動法院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對於嚴重違法或怠於履職行爲,依法啓動糾正違法程序或查辦相關執行人員職務犯罪線索。此外,可常態化開展終本執行監督案件質量評查,並將評查結果納入執行監督工作考覈體系,形成監督閉環。

二是強化多元共治,力促案結事了人和。將終本執行監督與涉執信訪化解緊密結合,對當事人因不滿終本結論或執行不力而信訪的,檢察機關在審查執行活動合法性的同時,應做好釋法說理、情緒疏導工作。對因執行不能導致申請人生活陷入困境的,依法開展司法救助,傳遞司法溫度。堅持“小案不小辦”理念,對雙方當事人有和解意願但存在障礙的,積極搭建溝通平臺,組織公開聽證,引入人民調解、行業調解等力量,促成執行和解並督促履行,增強人民羣衆在執行領域的司法獲得感。對於涉及羣體性糾紛或社會影響重大的案件,主動向黨委政法委報告,協調相關部門形成矛盾化解合力。

三是構建閉環管理機制,助推終本執行案件“清倉”。針對終本執行案件普遍存在的執行難、易“沉睡”、監督難等特點,檢察機關應強化對檢察建議的跟蹤問效,對發現被執行人已恢復履行能力或新獲得財產的,督促法院儘快恢復執行程序。對有明確財產線索的,定期跟蹤瞭解執行進展及財產處置、分配情況,直至案件實質執結。對“殭屍企業”或確無有價值財產的,依法監督推動符合破產條件的案件及時轉入破產程序,通過破產清算或重整徹底清理債權債務關係,使案件獲得實體性終結,真正實現“清倉”。將檢察建議採納率、監督後執行到位金額及涉執信訪化解率等作爲重要評價指標,定期評估監督成效,優化監督策略。

(作者單位:浙江省寧波市人民檢察院)

[責任編輯:朱書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