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投對決?朝野應審慎

對於去年底藍白兩黨合作通過憲訴法等三項法律修正案,賴清德總統在新年元旦談話指出,行政院有權提出覆議、憲政機關可聲請釋憲,人民也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的權利,匯聚更大民主力量,展現主權在民的真諦。對此,國民黨立委解讀,就是要推動公投抵制修法;但總統府發言人表示,執政團隊對於所有救濟手段都會充分思考,目前並未討論到公投的選項。

憲法第十七條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此四權如何由人民行使,前兩項已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範,至於創制、複決的使用,則是規範在公民投票法。

公投法第二條規定,全國性公民投票,依憲法規定外,其他適用事項包括法律之複決、立法原則之創制、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換言之,賴政府要對三項法律修正案給予補救,除了目前政院已向立院提出憲訴法覆議,未來向大法官聲請釋憲、舉行公投複決法律,也都可採用。但關鍵問題是,未來賴政府如果走到需「公民投票複決法律」地步,恐將引起朝野政黨更大對抗,並將造成國家社會的嚴重不安。

公民投票的屬性爲「直接民權」,是一種強烈的民意政治行爲,雖可作爲補救法律或修正法案的方法,但除瑞士等少數國家,大多數先進民主國家很少實施。例如美國、德國、日本幾乎沒有或少有全國性公投;至於英國二○一六年舉辦的「是否去留歐盟」公投,則是近年國際上少見的全國性公投。

民進黨立法院黨團總召柯建銘,因爲對藍白在野兩黨通過三項法律修正案不滿,四日拋出「雙罷」,包括提案罷免立法院正副院長以及四十一位國民黨區域立委,甚至提出「公投解散國會」,引發社會各界高度議論,也招致國民黨立委的反彈,並表示「絕對正面迎戰,直球對決,不會退縮」。

臺灣實行代議制度,朝野如對重大政策或法律有所爭議,都應回到體制內解決,包括透過憲法法庭平息紛爭,纔是迴歸憲政秩序的正確作法。

我國雖然有全國性的公投制度設計,但絕不能輕易啓動,此因付出的社會成本極大,也易造成人民對立或衝突。

賴總統上任才半年多,新的一年也纔開始,國家社會需要休養生息,人民更需要安定的生活。未來不論是「公投複決法律」、「公投解散國會」或「罷免立委」,諸如此類的敏感政治議題,朝野都須審慎不能任意推動,因爲公投對決的激烈結果,全民都會是輸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