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設保留地 可申請減稅

民衆若名下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未實際使用又與其他土地未明確區隔,可能會每年白白繳稅。新竹稅務局提醒,若保留地長期未使用、且與使用中土地隔離,就可申請免徵地價稅,切勿錯失減稅權益。

一名竹科吳媽媽繼承父親遺產,發現自己名下有一筆劃設爲「公園用地」公設保留地,長期無使用也未開發,但每年須繳1.8萬元地價稅,經稅務局協助後,成功申請免稅。

稅務局解釋,公設保留地是指依《都市計劃法》規定,已被劃爲公園、綠地、道路等公設用途,預留供未來政府或公用事業徵收使用土地,雖屬私人所有,但因無法自由開發,地價稅可享特殊稅率或免稅優惠。據《土地稅法》,公設保留地地價稅計算有三情形,第一,尚未徵收、仍有使用者,可按千分之6課徵;第二,自用住宅用地者,可申請按千分之2課徵;第三,未作任何使用且與使用中土地隔離者,可申請免徵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