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社論》借鑑日本模式 解決漁電共生亂象
審計部審覈報告揭露農業部「漁電共生」案場未落實養殖之比率偏高,不妨借鑑日本的成功經驗,共創農業與能源雙贏的結果。圖/本報資料照片
審計部審覈報告揭露農業部「漁電共生」案場未落實養殖之比率偏高,雖農業部提出反駁,仍無法化解「假養漁,真種電」的質疑。對此問題,不妨借鑑日本的成功經驗,共創農業與能源雙贏的結果。
政府推能源轉型,設定2025年再生能源27GW目標,設置太陽光電的20GW爲其主軸。農業部被賦予重任,負擔太陽光電9GW目標容量,其中漁電共生目標高達4.4GW,幾乎佔光電目標容量一半。
漁電共生是指太陽能設施與漁業養殖經營相結合的生產模式。政府一再強調「養殖爲主,光電爲輔」爲核心原則,要在不影響養殖產業正常運作下,於既有漁場結合太陽能發電。然而,發電實務卻與口號有極大的落差。
審計部《113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覈報告》,依漁業署統計,截至2025年1月底止,各市縣已完工併網漁電共生案場393件中,僅查覈122件、佔31.04%,其中通過者37件,待改善及遭廢止案件85件,佔查核案件數122件的69.67%。近日媒體依據該部審覈報告報導,有近7成漁電共生案場未落實漁業養殖,引發關切。
農業部漁業署對此的說明是,媒體援引審計部報告主要有二個問題。第一、計算方式不同,第二、統計資料時間有落差,並提出最新數據說,目前地方政府確認已營運計有276件,完成查覈已達174件,其中廢止農業容許的有35場,僅佔12%。
惟漁業署計算基礎明顯與審計部不同,審計部是採待改善及遭廢止案件佔查核案件數的比重,得到查覈案件中有7成有問題的結果;漁業署卻忽略經營情況需改善的57件,僅使用廢止案件佔以營運場的比重作爲分子,並使用總案場爲分母,在分子縮小與分母擴大下,計算結果當然比例偏低。
如使用與審計部相同標準,(35+57)/174 × 100%=52.9%,即使引用漁業署的新資料,經查覈的魚電共生案場中,不到5成符合農業部的規範,有逾5成的違規,問題仍相當嚴峻。
審計部同時指出,近年養殖漁業產值雖逐年成長,惟漁電共生公告區內大宗養殖魚種的魚塭數、魚塭面積、養殖戶數及放養量呈下降趨勢據,可證明漁電共生對養殖業的負面衝擊。
要處理上述問題,其實可參考日本的作法。臺日關於農地設置太陽光電規範有許多類似之處,但細節上卻有以下的不同,結果纔出現極大差異:
首先,關於區位的選擇上,日本對於農業振興區農地(優良農地),原則上禁止設置太陽能板,除非符合特定例外條件。至於非農業振興區農地,僅有第二類低生產力農地,與第三類城市周邊農地,始可申請農地的轉用「營農型太陽能發電」。
相對而言,臺灣則明顯寬鬆,原本太陽光電應以已公告「劃設不利農業經營得設置綠能設施之農業用地範圍」爲優先,避免破壞優良農地營農環境,惟審計部報告指出,不利農業經營區設置綠能設施政策推動逾9年,已併網土地面積僅約378公頃,只佔公告得設置面積2,162公頃的17.48%。業者舍不利農業經營區,以一般農漁用地種電,致衍生諸多問題。
其次,長短期定位不同。日本營農型定位爲三年內的短期轉用,屆期須重新申請,且採用易於拆卸支柱,須確保農作物能獲得所需的陽光,並讓農業機械能在支架下正常運作。加上嚴格執法,若發電設施下農田的作物產量,低於同年該地區平均產量的2成,違反者需立即拆除發電設施,並回復到可耕地的農田狀態。而臺灣農地種電則偏長期爲主,稽查比例低,即使查獲違規者也以輔導爲主,鮮少有廢止容許案例。
第三,主導者有別。日本由小農或地方企業主導,重視在地農民與農業長期發展。臺灣由光電業者主導開發,案場規模較大,較易達到政府擴張發電的效果,卻也容易犧牲農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