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社論》基本生活費減項,應排除所有特別扣除額
今年報稅時,幼兒扣除額金額才大幅提高,而租金扣除額也提高,如今計算基本生活費可扣除金額時,又須減掉租金及幼兒特別扣除額,政府到底想不想增加補助納稅人租金?想不想鼓勵納稅人多生育子女?圖/本報資料照片
稅法的各種租稅優惠中,說得最冠冕堂皇但做得最不上道的,就是基本生活費的規定。一方面說,納稅人爲維持人性尊嚴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不得課稅,但同時在扣抵時又設下重重障礙;如果「減稅」是行政院今年的施政重點,最先要做的事,就是改革基本生活費的規定。
具體的改革做法,就是把基本生活費計算的減除內容,刪掉所有的特別扣除額項目。
行政院最近透露,減稅是未來的施政重點之一,行政院長卓榮泰並舉出三個未來將減稅的例子,一、單身租屋族者每年所得62.6 萬元以內免稅。二、雙薪家庭有兩位幼兒(六歲以下)且租屋者,年所得164.1萬元以下免稅。三、第二個例子中若再加上扶養長者,三代同堂在一定條件下,免稅的標準更拉高到年所得212.45萬元。此外,明年報稅的個人基本生活費,將從21萬元增加3000元,成爲到21.3萬元。
行政院些減稅案例提出後,因其中假設條件太多,被外界大肆批評,雖然批評的砲火猛烈,但有一點卻很少有人注意到,即行政院所舉的三個減稅的例子中,都不能享受基本生活費減免的優惠,顯現出基本生活費的計算方式,有很大的問題。
依稅法規定,基本生活費抵減金額的計算,是以財政部每年公佈的基本生活費金額乘上納稅人申報的人數,得出的基本生活費總額,再減掉納稅人的免稅額及一般扣除額(含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與納稅人適用的各種特別扣除額(不含薪資扣除額及財產交易損失)的合計數,當基本生活費總額大於免稅額及各種扣除額的合計數後,其中差額纔是在報稅可列報的基本生活費扣除金額,若基本生活費總額小於免稅額及扣除額的合計數,兩者間沒有差額,就沒有基本生活費扣除額可扣除。
這個計算方式,以前述行政院所舉的第二個例子來說明最爲洽當,這個例子的內容是:夫妻雙薪租屋,且扶養兩位幼兒(第一位可扣除15萬元幼兒扣除額,第二位可扣22.5萬元,兩者共37.5萬元),再加上租屋可扣掉18萬元。
在本例中一個人免稅額9.7萬元,家中有四個成員,免稅額總共38.8萬元,而薪資扣除額一個人21.8萬元,夫妻雙薪可扣除43.6萬元,還有一個夫妻標準扣除額26.2萬元可除,因此,行政院所舉的本例年所得在164.1萬元以下,可免稅的算法如下:
38.8萬元(免稅額)+26.2萬元(夫妻標準扣除額)+43.6萬元(薪資扣除額)+37.5(幼兒特別扣除額)+18萬元(租金特別扣除額)= 164.1萬元。
另外,本例納稅人申報的人數共四人,今年基本生活費每人21萬元,四人基本生活費總額共84萬元,但須減除享受的免稅額、標準扣除額以及幼兒與租金特別扣除額合計數高達120.5萬元(38.8萬元+26.2萬元+37.5萬元+18萬元)。因基本生活費總額小於免稅及扣除額合計數,所以在這個案例中,沒有基本生活費可扣除。
但如果計算基本生活費時,把特別扣除額的項目刪掉拿掉,則此時須扣除的只剩下免稅額與標準扣除額合計數只有65萬元(38.8 萬元+26.2萬元),而基本生活費總額有84萬元,其中就有差額19萬元(84萬元-65萬元)可列報爲基本生活費扣除金額。
這裡主張在計算基本生活費的減除項目,須排除掉特別扣除額,是因爲稅法上的特別扣除額如: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長期照顧以及租金等,都是具有政策目的。例如,今年報稅時,幼兒扣除額金額才大幅提高,而租金扣除額也提高,並改爲特別扣除額,如今計算基本生活費可扣除金額時,又須減掉租金及幼兒特別扣除額,那政府到底要增加補助納稅人租金,還是不想補助呢?或政府是想鼓勵納稅人多生育子女,還是不想呢?
因此,基本生活費在計算時,相關減除的項目應排除掉各種具有政策性目的特別扣除額,以免政府一方面大肆宣揚增加幼兒扣除與租金扣除等減稅措施,卻同時在計算基本生活費時又加以限縮,這不僅形成政策矛盾,也使政府減稅的美意大打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