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和國中小女友玩成人遊戲挨告 結果出爐
桃園1名史姓工人,經由網路認識國中少女,雙方相談甚歡展開交往,先後在少女家及電影館中發生3次關係,少女母親獲悉,氣炸報警提告,桃園地院依3次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爲性交,判應執行徒刑6月,緩刑2年期間付保護管束,可上訴。
犯罪事實指出,史姓成年男子在網路聊天時,與國中女學生聊得來,2人於2023年11月17日起交往,史男明知國中小女友爲14歲以上未滿16歲的少女,性觀念未臻成熟,並無完全的性自主同意能力,竟於2024年2月至同年4月間,先後在少女位於桃園市大溪區的住處,以及U2電影館中壢館,趁着約會的時候,在不違反少女意願的情況下,三度發生超友誼關係;少女家長得知,先帶少女至婦產科檢查後驗傷提告。
由於史男在警詢、偵查中及法院進行準備程序庭時皆自白犯罪,合議庭認爲本案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因此不經通常審判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程序處刑。
法官審酌,被告史男明知小女友未滿16歲,在性自主能力和判斷能力尚未成熟的情況下,與她發生性行爲,對少女的身心健康和人格發展造成負面影響,這行爲應當受到譴責。然而,史男犯後坦承罪行,並且與少女達成和解,而少女也表示不再追究,考量被告無前科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其國中肄業智識程度、業工、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因素,並依據法律量刑的理念,定應執行刑。
桃園史姓工人和國中少女交往才3個月就發生性關係,少女母親得知提告,桃園地院依3次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性交,判應執行徒刑6月,緩刑2年期間付保護管束,可上訴。示意圖/AI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