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市場結構不同 審查判斷也不同

針對臺灣大董事長蔡明忠表示公平會做法應該與時俱進,並以維持產業競爭力爲最高指導原則。公平會發言人辛志中表示,任何結合審查案都是很個案性,且每個產業市場結構也不一樣,不會是相同審查原則,他相信蔡董事長對公平會有相當期待,希望與時俱進,若有任何建議,公平會都願意傾聽。

辛志中也說,公平會規定若事業因結合而使其市場佔有率達三分之一,必須提出申請的門檻,不是覈准與否的標準。

辛志中表示,任何結合審查都是個案性質,而且每個產業市場結構不一樣,有些產業可能家數很少,但每家都很大,有的產業特色是每家都是小規模,只有少數一、兩家很大,因此進行結合審查,也會有不同的判斷。

他指出,公平法規定如果單獨一家市佔率很大企業要再併購,就要申請結合,主要是提出結合申請的門檻,例如單一事業在結合後,其市佔率達三分之一;或是參與結合之一事業,其市場佔有率達四分之一。但未規定如果市佔率超過三分之一就不準,例如臺哥大並臺灣之星時,市佔率也接近三分之一,但公平會仍同意結合。

辛志中表示,他不確定蔡董事長具體說法,但相信蔡董事長是對公平會有相當期待,也期待公平會可以與時俱進,身爲政府機關,任何建議都願意傾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