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募基金深度解讀參與上市公司治理新規:強化對基金長期投資行爲的引導

《每日經濟新聞》獲悉,近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中基協)發佈了《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蔘與上市公司治理管理規則》(以下簡稱《規則》),對公募基金參與上市公司治理的制度要求和參與機制、表決權的行使、內部控制、信息披露和自律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新要求。

據悉,中國證監會在《推動公募基金高質量發展行動方案》中提出,強化對基金長期投資行爲的引導,出臺公募基金參與上市公司治理規則,助力提升上市公司質量。業內人士表示,《規則》的出臺,不僅是對上述要求的進一步落實,也標誌着監管層以及行業協會對基金管理人蔘與上市公司治理提出了更系統、更明確、更具操作性的要求,是中國特色“盡責管理”體系建設的關鍵一步。

每經記者就此採訪了多家公募基金公司,對《規則》進行了深度解讀。

公募基金管理人蔘與上市公司治理新規發佈,在多個方面提出硬性要求

近日,爲促進公募基金管理人積極、規範參與上市公司治理,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中基協對《基金管理公司代表基金對外行使投票表決權工作指引》(以下簡稱《投票指引》)進行了修訂,形成《規則》併發布。

每經記者注意到,發佈分爲總則、制度要求和參與機制、表決權的行使、內部控制、信息披露和自律管理、附則等六章,具體規則共有27條,涵蓋制度、實踐、信披等多個層面。

例如,在制度要求和參與機制層面,《規則》要求基金管理人應當持續關注所投上市公司經營運作情況,關注的事項包括上市公司發展戰略是否可持續、是否符合國家戰略,財務情況是否健康,上市公司及中小股東利益是否被侵害等,一共八項。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東權利的方式主要包括通過股東會、業績說明會、分析師會議、路演、調研等與上市公司進行溝通,致函上市公司,提出股東提案,提名董事,對議案進行表決等共九項。

再比如,在表決權行使層面,《規則》要求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合計持有單一股票佔其流通股本比例達到5%(含)以上的,對於相關上市公司的十三類重要事項,基金管理人應當積極行使表決權。

而在內部控制層面,提出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健全參與上市公司治理的內部組織架構與內部控制制度,防範利益衝突及內幕交易風險。應當指定相關人員負責上市公司治理工作,有條件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指定專門團隊負責。以及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參與上市公司治理工作的輿情監測機制,防範聲譽風險等等。

在信息披露和自律管理層面,《規則》也要求基金管理人應當於每年四月底前,在官方網站披露上一完整年度其代表基金行使表決權的情況。這是首次明確要求基金管理人按年度公開披露其代表基金行使表決權的情況,強化了信息披露義務。

公募基金熱議:明確“積極股東”角色定位

對於《規則》中對公募基金參與上市公司治理提出的要求,公募基金展開了熱議。

易方達基金表示,本次發佈《規則》是對2012年《投票指引》的全面升級,旨在規範基金管理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的行爲,強化其作爲“積極所有者”的責任。在市場趨勢與政策導向的雙重驅動下,《規則》推出標誌着中國資本市場進入強化公募基金治理能力要求的高質量發展階段。

南方基金則指出,《規則》的出臺首次以自律規則形式明確了公募基金作爲“積極股東”的關鍵角色定位,對於行業的長期發展非常重要。該公司表示,《規則》不僅將有力促進基金公司主動提升綜合管理能力,更爲行業內各機構提供了將其內化爲日常業務能力、提升公司治理專業能力、展示受託責任擔當的重大機遇。

興證全球基金認爲,《規則》的出臺意味着中國資本市場治理朝着更系統、更規範的方向邁進。新規通過建立合規框架,鼓勵資金長期投向治理規範的企業,爲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提供了制度支持。隨着新規落地,未來公募基金等機構投資者將能夠在上市公司治理中發揮更大的正面作用。這不僅有助於防範投資風險、提升組合價值,也迴應了監管提升上市公司質量的初心。

信披透明規範機構行權,有助於吸引海外長期資金

《規則》要求,基金管理人應當於每年四月底前,在官方網站披露上一完整年度其代表基金行使表決權的情況。鼓勵基金管理人在官方網站披露其參與上市公司治理的總體政策、行使表決權的制度和流程。

對此,銀華基金認爲,通過公開披露來提升機構透明度非常重要。提高透明度能夠規範基金公司的行權行爲,也能推動全市場的關注,進而提升上市公司對公司治理的重視程度,形成雙向合力,共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國投瑞銀基金也表示,作爲一家合資公募基金,其外方股東在海外市場長期以來持續積極參與上市公司治理,並與國投瑞銀分享了豐富的海外成熟實踐經驗。本次《規則》的實施,爲國內基金管理人進一步借鑑和對標成熟資本市場的相關實踐提供了有力的推動和指引,同時也有利於公募基金行業更好地服務基金份額持有人,推動行業高質量發展。

另一方面,《規則》的發佈也有助於吸引海外長期資金。

作爲外資公募的代表,路博邁基金指出,本次《規則》要求基金管理人在特定情況下行使投票表決權,明確提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合計持有單一股票佔其流通股本比例達到5%(含)以上的,對於相關上市公司的特定事項,基金管理人應當積極行使表決權。這一要求,體現了國內規則與國際成熟規則體系的接軌,同時也向海外市場釋放了中國監管機構重視公司治理和機構股東行權的積極信號,有利於吸引海外長期資金配置中國資產。

每經記者瞭解到,在業內人士看來,《規則》的出臺意味着我國基金行業向“負責任投資”的方向進一步邁進。對於廣大機構投資者而言,《規則》落實既有挑戰,更有機遇:挑戰在於新的合規要求需要投入精力完善落實,但機遇在於其爲機構更好地維護投資者利益、參與價值創造提供了制度保障。

展望未來,當“勤勉盡責、積極善爲”成爲機構投資者的新常態,可以期待一個股東結構更健康、治理更完善的資本市場生態正加速形成。在這個過程中,每一家機構投資者的踏實踐行,都是對中國資本市場長期繁榮穩健的有力支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