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優惠!海南自貿港,最新政策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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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政府今天發佈了 《海南自由貿易港享受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高端緊缺人才清單管理辦法》的通知,相比2020年的《發海南自由貿易港享受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高端緊缺人才清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明確提出了個稅優惠稅率,享受優惠政策的適用條件也作出了調整和更新。

小易將最新發布的政策通知與此前2020年政策一併附上,供各位粉絲對照參考。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海南自由貿易港享受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高端緊缺人才清單管理辦法》的通知瓊府〔2025〕43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海南自由貿易港享受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高端緊缺人才清單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2025年8月2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自由貿易港享受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高端緊缺人才清單管理辦法

第一條  爲貫徹落實《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做好海南自由貿易港高端緊缺人才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工作並享受優惠政策的高端緊缺人才實行清單管理,其個人所得稅實際稅負超過15%的部分,予以免徵。

第三條  享受優惠政策應滿足下列條件:

(一)一個納稅年度內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累計居住滿183天,合理的離島出差、休假、學習培訓天數可計入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居住天數,但實際居住天數不得少於90天。

(二)屬於海南省各級具有人才認定權限的部門單位所認定的人才或一個納稅年度內在海南自由貿易港收入達到30萬元人民幣以上。

第四條  高端緊缺人才所屬企業或單位,應滿足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實質性運營相關規定,其業務開展應體現促進海南相關產業發展,且與個人所得稅享惠情況相匹配。

第五條  因職業特點一個納稅年度內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累計居住不滿183天的航空航天、航運、海洋油氣勘探等行業特定人員,在滿足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的同時,一個納稅年度內在海南自由貿易港以單位職工身份連續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與中國簽訂社會保障協定可免繳的國家人員除外)6個月以上(須包含本年度12月當月且不存在躉交、兩地繳納社會保險等情形),並與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註冊且實質性運營的企業或單位簽訂1年以上的勞動合同、聘用協議或可提供其他同等條件勞動人事關係證明材料的,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稅務部門提交申請並說明情況,經由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通過後,可享受優惠政策。

第六條  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辦法定期將享受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名單,提交給海南省稅務部門。

第七條  確定爲高端緊缺人才的,當年享受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不再符合高端緊缺人才條件的,當年不得享受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第八條  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被認定爲嚴重失信主體的人員,不得享受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第九條  高端緊缺人才的離島出差、休假、學習培訓情況應在所屬企業或單位進行個人申報和公示。依託海南省社會管理信息化平臺,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安、市場監督管理、稅務等部門應在高端緊缺人才資格審覈、實際居住天數的認定方面實施全流程監管,加強事中事後覈查,對享受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情況開展抽查,並根據查覈結果開展風險評估和風險應對工作。

第十條  對享受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人才存在異議或爭端的,由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牽頭協調解決。對人才所屬企業或單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是否開展實質性運營存在異議或爭端的,由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牽頭協調解決。

第十一條  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安、財政、市場監督管理、稅務等部門可結合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規定。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海南省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執行。海南省人民政府發佈的《海南自由貿易港享受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高端緊缺人才清單管理暫行辦法》(瓊府〔2022〕31號)同時廢止。2024年度海南自由貿易港高端緊缺人才個人所得稅彙算清繳參照本辦法執行。

2020版政策文件: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海南自由貿易港享受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高端緊缺人才清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瓊府〔2020〕41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海南自由貿易港享受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高端緊缺人才清單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省委、省政府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20年8月26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自由貿易港享受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高端緊缺人才清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根據《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以及《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海南自由貿易港高端緊缺人才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20〕32號)的規定,爲落實海南自由貿易港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海南省對享受優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實行清單管理。

第三條 享受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須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工作並一個納稅年度內在海南自由貿易港連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6個月以上(須包含本年度12月當月),且與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註冊並實質性運營的企業或單位簽訂1年以上的勞動合同或聘用協議等勞動關係證明材料。

無法繳納社會保險的境外高端人才和境外緊缺人才,須提供與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註冊並實質性運營的企業或單位簽訂的1年以上勞動合同或聘用協議等勞動關係證明材料。

第四條 享受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在符合第三條規定的同時,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屬於海南省各級人才管理部門所認定的人才。

(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海南自由貿易港收入達到30萬元人民幣以上(海南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實施動態調整)。

第五條 享受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緊缺人才,在符合第三條規定的同時,還應當符合海南自由貿易港行業緊缺人才需求目錄範圍。

海南省人才管理部門負責發佈海南自由貿易港行業緊缺人才需求目錄,並適時更新。

第六條 海南省人才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定期將享受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名單,提交給海南省稅務部門。海南省稅務部門也可根據需要臨時提出確定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海南省人才管理部門應予以配合。

第七條 確定爲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的,當年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不再符合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條件的,當年不得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八條 被依法列爲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人員,不得享受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第九條 依託海南社會管理信息化平臺,海南省人才管理部門、社會保障、稅務等部門應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對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的稅收優惠情況開展隨機抽查,並根據查覈結果開展風險評估和風險應對工作。

第十條 對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人才存在異議或爭端的,由海南省各級人才管理部門牽頭協調解決。對人才所屬企業或單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是否開展實質性運營存在異議或爭端的,由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牽頭協調解決。

第十一條 中共海南省委人才發展局、海南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結合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規定。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至2024年12月31日。

附件:海南自由貿易港行業緊缺人才需求目錄(2020年版)

附件

海南自由貿易港行業緊缺人才需求目錄(2020年版)

1.旅遊業技能技術骨幹和管理人才,包括旅遊戰略研究人才、旅遊行業研究人才、旅遊市場研究人才、旅遊服務與管理人才、旅遊資源開發與利用人才、景區開發與管理人才、旅文創新人才、旅行社經營管理人才、酒店管理人才、餐飲管理與服務人才、會展策劃與管理人才、旅遊信息管理與分析人才、特級導遊、酒店高級培訓師等。

2.現代服務業技能技術骨幹和管理人才,包括戰略性研究人才、商務談判人才、國際貿易救濟人才、商務法律人才、翻譯人才、食品工程師、產業規劃與分析人才、經濟分析和產品分析人才、市場運作與監控人才;涉外公證人才、司法鑑定法醫人才、司法鑑定物證類人才、司法鑑定行業環境損害類人才、國際商事仲裁人才;管理諮詢人才、招商專業服務人才、營銷管理人才等。

3.高新技術產業技能技術骨幹和管理人才,包括高端製造業研發製造人才、船舶研發設計製造人才、海洋工程研發設計製造人才、汽車研發設計製造人才、環保工程師、石化工程師、節能減排項目運作人才、污染防治處理專業人才、工藝研究工程師、實驗室分析員、高級軟件測試工程師、自動化設備工程師、數字集成電路設計工程師、新能源開發利用及項目運作人才等。

4.農業領域技能技術骨幹和管理人才,包括種業管理人才、體系編制推廣人才、種業成果推廣應用人才、動植物遺傳育種人才、種質資源開發研究人才、種植養殖加工人才、項目策劃人才、南繁建設營運人才等。

5.醫療領域技能技術骨幹和管理人才,包括研發項目負責人、藥品研發人員、藥物質量研究員、藥物合成技術人員、動物實驗研究員、有機合成研究員、藥理分析人員、病理診斷人員、臨牀研究帶頭人、臨牀檢驗人員、臨牀試驗(CRO)人員、藥品檢測人員、醫療器械高級技術顧問、醫藥物流管理人才、戰略採購經理、醫藥零售管理人才、執業醫生、執業藥師、康復師等。

6.教育領域技能技術骨幹和管理人才,包括科研團隊成員、教師、研究員、教育管理人才、合作辦學項目管理人才等。

7.體育領域就業創業的技能技術骨幹和管理人才,包括體育產業管理人才、項目賽事運營與開發人才、體育項目管理與推廣人才、體育教練員、賽事項目經理、賽事執行專員、海外賽事BD人才等。

8.電信領域技能技術骨幹和管理人才,包括信息化諮詢顧問、電子工程師、芯片設計工程師、芯片設計架構師、弱電智能化設計師、表面處理工程師、貼片技術(SMT)工程師、印刷線路板佈局(PCB Layout)工程師、真空鍍膜工程師、工業(IE)工程師、工藝(PE)工程師、新產品導入(NPI)工程師、射頻(RF)工程師、電訊設計師、通信專業技術人員等。

9.互聯網領域技能技術骨幹和管理人才,包括管理人才、產品(項目)經理、軟件工程師、硬件工程師、大數據分析工程師、大數據處理與應用人員、空間信息與數字技術人員、界面設計(UI)師、WEB前端開發工程師、多媒體(遊戲)開發工程師、算法工程師、系統架構工程師、網絡安全工程師、移動開發工程師、運維工程師、信息安全工程師、通信專業技術人員、計算機輔助設計(CAD)研發工程師、計算機輔助工程(CAE)研發工程師、數字媒體技術人員、智能科學與技術人員等。

10.文化領域技能技術骨幹和管理人才,包括文體項目經營管理人才、文獻資料開發人才、文獻採編人才、考古專業人才、文物鑑定人才、文物保護人才、文物修復人才、陳列宣教人才、文物藏品資料管理人才、編劇、導演、作曲、指揮、表演人員、舞美設計人才、舞臺技師、文學繪畫雕塑創作人才、新聞採編和播音人才、文博藝術策展人才、動漫設計創作人才、廣告設計師、平面設計師、新媒體運營人才、拍賣師等。

11.維修領域技能技術骨幹和管理人才,包括汽車維修人才、船舶維修人才、航空維修人才、醫療器械維修人才等。

12.金融領域技能技術骨幹和管理人才,包括金融管理人才、戰略研究人才、行業研究人才、市場研究人才、科技金融人才、基金經理、投資銀行業務人才、授信審批人才、固定收益外匯大宗商品(FICC)人才、交易所投資人才、產業投資諮詢人才、保險精算人才、供應鏈金融業務人才、航運金融業務人才、離岸金融業務人才、跨境金融人才、跨境國際貿易融資人才、綠色金融人才、文化金融人才、互聯網金融人才、創業金融人才、財富管理人才、金融產品研發人才、金融公關人才、金融數據分析人才、金融法律人才、金融財會人才、金融審計人才、金融監管人才、擔保業務人才、保理業務人才、保險資產管理人才、再保險業務人才、覈保理賠人才、融資租賃人才、徵信評估人才、合規與反洗錢人才、風險管理人才等。

13.航運領域技能技術骨幹和管理人才,包括港口土建項目管理員、港口及航道規劃建設運營人才、航運管理人才、船舶服務人才、涉外港口業務員、涉外法務專員、港口現場指導員(調度員、中控員、計劃員)、外事代表、註冊驗船師、船員資格人員(含船員、漁業船員)、飛行員、航空人員資格人員(空勤人員和地面人員,包括民用航空器外國駕駛員、領航員、飛行機械員、飛行通信員、航空安全員、民用航空電信人員、航行情報人員、氣象人員、空乘人員等)、推進器研發人才、衛星導航開發人才、氣動設計工程師、建模計算工程師、空天信息科技人員等。

14.物流企業經營管理人才、物流業研究人才、物流項目開發人才、物流園區配送中心規劃設計人才、物流計劃工程師、供應鏈專員、國際採購經理、國際貨代管理師、關務專員;建築規劃項目管理人才、建築設計及研究人才、城鄉規劃及研究人才、風景園林設計及研究人才;海洋油氣工程跟蹤管理人才、海洋油氣資源評價人才、海洋油氣勘探人才、海洋油氣地質評價人才;研究類統計專業人才、分析類統計專業人才、法律類統計專業人才等。

15.海南省機關事業單位人才以及法定機構、社會組織聘用人才。

16.符合《外國人來海南工作許可管理服務暫行辦法》相關標準的其他外國人員(C類)。

17.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執業的港澳臺人才。

18.海南其他非限制性准入行業領域急需的技能技術骨幹和管理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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