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交易房地虧損 交易日後3年內抵減房地合一交易所得

房地交易若有虧損,其虧損得自交易日以後3年內抵減房地交易所得。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房地合一稅新制上路後,個人交易於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不管是虧損或獲利,都必須在移轉登記日次日起30日內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提醒,房地交易若有虧損,其虧損得自交易日以後3年內抵減房地交易所得。

臺北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房地交易所得或損失的計算,是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或繼承、受贈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依照政府發佈的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的費用後之餘額爲所得額,交易所得必須課徵房地合一稅;交易若經覈定產生虧損,依規定,得自交易日以後3年內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舉例來說,蔡小姐(化名)2019年10月15日以總價1,850萬元買入A房地,2021年1月20日以總價1,900萬元出售該房地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支付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共150萬元,申報房地交易損失100萬元,經審覈後覈定交易損失100萬元。

蔡小姐於2023年12月3日出售於2022年買入的B房地,交易所得爲300萬元,蔡小姐申報房地交易所得稅時未減除出售A房地損失100萬元,經國稅局提醒,蔡小姐補申報減除該筆房地交易損失100萬元,少繳房地合一稅45萬元。

國稅局呼籲,民衆出售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應注意房地交易盈虧互抵相關法令規定,避免因不諳所得稅法規定,導致個人權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