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女在公園遭性侵 惡男上訴認罪獲改判
高雄高分院。(本報資料照片)
高雄市1名孫姓男子去年在前鎮區某公園與在賣餅乾的女子認識,沒想到某天深夜,孫男酒後竟對她伸狼爪,一審遭判刑4年半,不過上訴二審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後,法官考量他改坦承犯行,因此從輕量處改判爲4年刑期。
判決指出,孫姓男子於去年4、5月間,與在公園賣餅乾的女子小雯(化名)認識之後,去年5月8日深夜,孫男看見小雯在公園涼亭與友人喝酒,先加入一同飲酒,隨後竟對着略有醉意的小雯伸狼爪,強制性交得逞。
高雄地院審理後,孫男坦承有撫摸小雯胸部及將手指進入私處,但他否認妨害性自主犯行,辯稱他和小雯是曖昧關係,是有經過同意纔對她撫摸及性交,並沒有強行性交。
不過,小雯證稱,孫男對他動手時,她因爲右手、右腳無力,而以左手、左腳推開孫男,並且有說不要,但孫仍將她的褲子脫掉,她被孫男用手指插入後便醉倒,隔天早上才酒醒,但褲子都已被脫掉。
一審法官認爲,孫男爲逞一己私慾,竟不顧對方多次以肢體或口頭明確表達拒絕,侵害性自主權及身體控制權,判刑4年6個月。不過上訴後,二審法官考量孫男坦承犯行,因此從輕改判4年有期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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