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男假日與小女友發生性行爲 校園5度淪「砲房」

高雄市一名男子阿德(化名)與一名14歲以上未滿16歲的少女A女交往,明知對方尚未成年,仍在學校內多次發生性行爲。(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高雄市一名男子阿德(化名)與一名14歲以上未滿16歲的少女A女交往,明知對方尚未成年,仍在學校內多次發生性行爲。法院依《刑法》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爲性交罪,判處阿德有期徒刑5月,累計5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1個月。案件經上訴後,法院認定原判決量刑妥適,駁回上訴。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阿德與A女於某年在高雄市某國小結識,兩人進而發展爲男女朋友關係。阿德明知A女尚未滿16歲,卻於112年2月13日至某年某日間,利用每週日與A女在該校內發生性行爲,總計5次,行爲明確違反法律規範。

法院審理時認爲,A女身心發展尚未成熟,性觀念仍未健全,阿德卻爲滿足自身慾望與她發生關係,對少女的身心造成負面影響,行徑實屬不當。然而,阿德犯後坦承不諱,態度尚可,且有意與A女法定代理人談和解,但因對方拒絕,未能達成和解。

阿德一審被判有期徒刑5月,共計5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1個月,並不得易科罰金。阿德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主張雙方是情侶關係,非強迫性交,且他無前科,犯後態度良好,盼法院從輕改判並宣告緩刑。

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爲,原判決已充分考量阿德的責任與各種量刑因素,並未違反比例原則或罪刑相當性原則,判刑11個月屬妥適範圍,且A女法定代理人無意與被告和解,未見緩刑之適當性,因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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