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 男DIY炸彈裝情敵車 判刑15年

胡姓男子因懷疑鄭男介入他與女友感情,2023年10月竟自制爆裂物後用膠帶黏在鄭男機車上,警察局鑑識中心、刑事局防爆小組獲報處理。(本報資料照片)

高雄胡姓男子不滿鄭姓男子介入感情,竟自制爆裂物,於2023年10月29日凌晨安裝在鄭男機車上,可疑行跡被鄰居發現,告知鄭男才發現並報警。高雄地院審理後,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處有期徒刑15年2月,併科罰金10萬元,罰金可易服勞役,他不服上訴,法官認爲罪證明確,原判決量刑允當,駁回上訴。

判決指出,胡男因不滿鄭男介入他與女友感情,前年10月29日在三民區的美容用品店內,將電池、火藥等材料結合,自制爆裂物。

他將爆裂物以膠帶固定在鄭男的機車上,同日中午鄰居告訴鄭男有不明人士形跡可疑,事件才曝光。警察局鑑識中心、刑事局防爆小組獲報派員處理,同步鎖定胡男涉案,隔日逮到人,檢方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起訴。

高雄法院審理時,胡男辯稱,製作的東西並非《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指爆裂物,他有將總電源關掉、發射器毀掉,所以不會爆炸。

法官根據防爆小組人員證詞和鑑定報告,該裝置爲《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指具有殺傷力、破壞性的爆裂物,雖在現場就已將線路破壞,未做引爆測試,但因爆裂物的引爆方式有很多種方式,均不會影響到是否構成爆裂物的認定,依意圖供自己犯罪之用,未經許可製造爆裂物,處有期徒刑15年2月,併科罰金10萬元,罰金可易服勞役。

胡男不服上訴,強調裝置火藥量很少,不會對人體造成傷害,也不會爆炸,但高雄高分院審理後,認定事證明確,原判決量刑允當,駁回上訴。可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