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獨子獲贈股票、現金 父母見「40年前真相」要回錢

高雄地方法院。(本報資料照)

高雄王姓老翁夫妻將價值950萬元的股票及840萬元現金都給兒子,事後卻發現他40多年前竟對胞妹伸狼爪,還因照顧雙親等問題曾打傷胞妹遭判刑,兩老提告盼法院撤銷贈與,高雄法院審理後,認爲符合民法撤銷贈與要件,判他要還錢給父母。可上訴。

判決指出,王姓老翁與妻子育有1子3女,王姓老翁自2001年起,陸續以贈與方式,分別將個人名下現金及股票贈與獨子,包含現金、股票共價值950萬元,王妻則贈與840萬元現金。

事後王翁夫妻卻發現,1978年至1982年間,獨子竟曾向另外2名女兒伸出狼爪,當時女兒年紀還小,擔心他會受牢獄之災,因此選擇隱忍;2021年時,又在2名妹妹房內裝設針孔偷拍,接着,又爲了照顧父親與胞妹產生爭執,兄妹在家中拉扯,還鬧上法院,胞妹還爲此聲請保護令獲准。

兩老發現獨子其他種種行爲,主張已符合《民法》民法第416條第1項規定,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爲,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贈與人得撤銷贈與,對獨子提告,要求返還840萬元給母親外,因本案審理期間王翁離世,由另外3名女兒爲承受訴訟人,價值950萬的股票、現金則返還給3人。

獨子挨告反駁,當時因是重男輕女,纔將財產逐年贈與給他,才導致妹妹對他不滿對他提告和聲請保護令;猥褻部分經地檢署調查後,他已獲不起訴,聲請再議也被駁回,且他母親患有失智,是3名妹妹以父母名義代爲提起。

高雄地院審理時,法官曾詢問王姓老翁,王翁對於家裡狀況都能清楚回答,非欠缺訴訟能力之人;至於王妻雖有輕度失智,但醫院診斷認知功能穩定,但她知道提告目的,並無意識或精神錯亂而達喪失意思能力,兩人均有訴訟行爲能力。

法官認爲,獨子雖然被胞妹指控有猥褻、性侵一事,但該案經檢察官調查後,獲不起訴,因此未符合民法故意侵害要件;不過,獨子曾於2021年3月15日晚間8時許和胞妹發生衝突,經法院依傷害罪判刑拘役20天確定,確實屬於故意侵害行爲。

法院審理後,認定獨子對胞妹的傷害行爲,與民法撤銷贈與要件相符,認定父母親要求返還贈與物於法有據,獨子要歸還已獲贈的現金及股票。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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