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都有房 省囤房稅有眉角

房地產示意圖。記者遊智文/攝影

囤房稅2.0上路後,許多民衆仍對自住、非自住房屋如何適用新版房屋稅存有疑問,尤其夫妻名下皆有房產,情況更是複雜。臺南市稅務局表示,原則是「夫妻房屋自住戶數綁一起、非自住則分開算。」

房屋稅差別稅率(俗稱囤房稅2.0)自2024年7月1日上路,並於2025年5月首次開徵,透過提高多屋持有成本、全國單一自住減稅等方式,落實居住正義。

不過也因稅制變化大,不少民衆仍會誤解細節。尤其適用較低稅率(1.2%,單一自住1%)的自住房屋,全國以三戶爲限,超過三戶將適用較高稅率,夫妻名下都有房的情況下,如何妥善配置成爲一大難題。

稅務局解釋,自住房屋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合計,全國最多以三戶爲限,也就是說,夫妻自住房屋戶數是合併計算;超過三戶部分,將依規定適用「非自住住家稅率」(即囤房稅),法定稅率爲2%至4.8%。

稅務局舉例,一對夫妻名下共八戶房子。丈夫名下三戶,二戶在臺南(其中一戶自住),另一戶在高雄;妻子名下五戶房子,高雄二戶爲自住,臺南另有三戶。

自住房屋是夫妻一起算,自住三戶稅率1.2%,夫妻已指定哪些房屋爲自住,剩餘的五戶,就由夫妻分別歸戶計算。

丈夫持有非自住住家,一戶在臺南、一戶在高雄,臺南、高雄二戶以內稅率皆爲3.2%;妻子剩下三戶在臺南,臺南針對非自住住家三至四戶稅率爲3.8%。

稅務局指出,自住房屋必須符合一定條件限制,包括,一、沒有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三、已完成戶籍登記。

超過三戶後,超出部分就會被視爲「非自住住家用房屋」,適用各縣市政府依《房屋稅條例》訂定的「差別稅率」,以目前臺南市非自住住家房屋爲例,稅率介於2%至4.8%間,會依全國總持有戶數累進課徵,戶數愈多、稅率愈高。

稅務局建議,若屋主希望降低稅負,民衆可考慮將多餘房屋釋出,例如提供公益出租住宅(適用1.2%法定稅率),或作爲一般租賃市場使用(1.5%至2.4%),都有助於降低稅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