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景區向旅客強行推銷 可罰30萬

行政院會昨拍板「發展觀光條例」修正草案,違規沙灘車罰鍰上限提高至20萬元。本報資料照片

行政院會昨拍板「發展觀光條例」修正草案,將嚴管旅遊秩序,重罰擅自在風景區或觀光區經營攤販、強行向旅客拍照收費或推銷等,最重可處30萬元,並大幅提高違規沙灘車罰鍰上限。

「發展觀光條例」大翻修,包括落實永續觀光及友善觀光環境目標、優化觀光產業經營環境爲觀光產業興利等面向。新增旅行業在發生旅客意外事故後,須於一定期限內向保險人請求責任保險給付,加速理賠流程。

環境管理方面,針對在風景特定區或觀光地區擅自經營固定或流動攤販、設置指示標誌或廣告物、置放器具、強行向旅客拍照收費、推銷商品或其他騷擾旅客、影響旅客安全等行爲,罰鍰從原本1萬元至5萬元,提高至2萬元至30萬元,且可沒入攤架、標示等。

因應墾丁等地曾出現沙灘車之亂、越野車大會師,修法草案增加「其他動力器具」文字,過去沙灘車、越野車法規適用模糊的問題;未來這些車輛若進入風景特定區「公告禁止進入」或「禁止停放」的區域,將受管制,罰鍰下限從5000元提高至2萬元,上限則提高至20萬元。

不過,草案規範「罰行爲不罰車」,修法並非全面禁止持有或使用如沙灘車等特定車種,而是處罰違規駛入公告禁止區域的行爲人。

此外,近年水域遊憩活動業者未經主管機關同意,常在沙灘置放立式划槳、獨木舟、沙灘傘等,爲避免影響沙灘生態環境、景觀及遊客安全,草案也增訂對擅自置放器具行爲的管理規範,可處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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