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柯文哲非棄民 不能投票恐違反人權公約

臺北地院審理京華城案,7月22日提訊前臺北市長柯文哲(右)等人,進行整日的證人詰問程序。(杜宜諳攝)

前民衆黨主席柯文哲從8月2日起延長羈押2個月,因爲戶籍未遷至看守所,因此不能在看守所行使投票權。但柯文哲能否返回戶籍地投票?則未可知。學者認爲,受刑人不是憲法上人權保障的棄民,投票權在許多國家已經不是問題,如果剝奪投票權,恐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前民衆黨主席柯文哲因涉京華城案,遭法官裁定從8月2日起延長羈押2個月,但因7月26日將進行罷免投票。柯文哲不論有無遭受褫奪公權,仍具行使選舉罷免投票權的權利。但是在看守所投票?或是在原戶籍地投票?則有疑問。

依選罷法第17條第1項規定,除另有規定外,投票必須在選舉人的戶籍地投票所投票。而目前收容人已不強制遷入戶籍至矯正機關,收容人戶籍大多仍在原自己戶籍中,柯文哲戶籍既然不在看守所,目前又無不在籍投票制度,因此確定不能在看守所投票。

至於柯文哲能否返回原戶籍地投票?中選會曾在1980年函示稱,「監所人犯因案被羈押看守所者,其行動自由已受限制,其不得行使選舉權事所當然。」另外,褫奪公權是指爲公務員資格以及爲公職候選人資格,柯文哲目前尚未判決,且無論有無被褫奪公權,不影響他應有的選舉罷免投票權。只是柯文哲的戶籍又不在看守所,行動自由受限制,要如何返回原戶籍地投票?

根據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盧映潔及李莉娟博士於2023年在《中正大學法學集刊》的研究論文指出,根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5條明確規定,所有公民都有權利和機 會在真正的定期選舉中投票,不應遭受任何歧視。政府有義務透過不在籍投票、通訊投票或在監獄、其他拘留設施設立投票站等方式,爲被羈押者提供投票的機會,以行使此一重要的政治權利。

論文強調,民國111年5月進行兩公約第三次國際審查,國際審查委員會關切,「數以千計的囚犯和被羈押者根據中華民國(臺灣)法律享有投票權,但事實上他們卻無法行使此一權利。」

論文也引述前司法院長許宗力在釋字755號解釋協同意見書的看法,「受刑人只是穿囚服的國民,並非是憲法基本權保障的棄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