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志揚分析》柯文哲百分百能投票 法務部需先克服這難題

柯文哲仍具有百分百行使公民投票權利。(中時資料庫)

前民衆黨主席柯文哲因涉京華城案,遭法官裁定從8月2日起延長羈押2個月,但因7月26日將進行罷免投票,柯委任律師上午完成遞狀要求行使投票權,24日上午將裁定柯文哲能否戒護投票。法理上,柯文哲因尚未遭受褫奪公權,仍具行使投票權的權利毫無問題。但最後恐卡在「不在籍投票」尚未修法,若要讓柯文哲戒護投票,恐引起其餘數萬人有投票資格受刑人籍收容人的效法,勢必會造成嚴重問題。

既然合法?爲何看守所收容人仍不能投票?因爲中選會曾在1980年函示:「監所人犯因案被羈押看守所者,其行動自由已受限制,其不得行使選舉權事所當然。」

既然收容人遭受監所限制行動自由而不能投票,爲何不可選擇能維護收容人行使選舉權,的方式?法務部與中選會的做法,是否已凌駕在憲法之上,逾越了憲法賦與的公民參政權。

綜上條件,既然柯文哲都符合公民行使投票權的權利,到底能否在戒護下外出投票?

問題就卡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定有「在籍投票」的限制。依該規定,投票必須在選舉人的戶籍地投票所進行。而依現行「矯正機關收容人戶籍管理要點」,在103年修正規定後,收容人已不強制遷入戶籍至矯正機關,收容人戶籍大多仍在原自己戶籍中,部分人戶籍才設於矯正機關。

因此,柯文哲若真的要外出戒護投票,也必須回到自己戶籍地中正區進行投票。但「假設」柯文哲戶籍已遷至土城看守所,他要申請投票的機率幾乎是百分之百。因爲過去歷屆選舉,各地監所就設有投開票所,供符合投票資格,且申請投票的受刑人行使權力。

最困難的問題在於,矯正機關能否克服在同一投票日,要同時戒護約數萬收容或受刑人外出投票的工作,這也會是法官裁定柯文哲能否「戒護投票」的重要心證。因此「在籍投票」的法律規定,是否不當限制了收容人投票權之行使,而有違憲之虞,則有待未來解決,並聲請憲法法庭進行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