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清法修正 車主於裁處前提實際行為人證件可免罰
環境部擬於廢清法新增第50條第2項,若車主於裁處前提出亂丟垃圾的實際行爲人的證明文件,即處罰實際行爲人,而不裁罰車主。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有些人會把菸蒂等垃圾丟向車外,廢棄物清理法修正草案正處諮詢意見階段,環境部表示,環境部擬新增第50條第2項,將車輛所有人列爲處罰對象,但若車主於裁處前提出實際行爲人的證明文件,即處罰實際行爲人,而不裁罰車主。
2023年在高雄有民衆的行車紀錄器拍下前車亂丟垃圾,但向高雄市環保局提出檢舉後卻不被受理,理由是丟棄垃圾者是副駕而非車主,因此不能以車主爲舉發對象,引發熱議。
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目前正進行廢棄物清理法修正工作,爲強化道路沿線環境衛生管理,遏止亂丟菸蒂等污染環境的行爲,該修正草案參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立法體例,考量違反第27條環境衛生案件的檢舉影像只能追蹤至車牌,難以查明實際行爲人,而車輛具有相當的財產價值,如提供予他人使用應可提出借用人身分以供查證。
環管署表示,爲達成改善環境衛生的立法目的,明訂若車主提出他人始爲實際行爲人的證明文件即無須受罰,也已充分兼顧行政調查效能與人民權益保障。
環管署指出,針對計程車團體與立法院法制局對舉證責任倒置的疑慮,本機制是「舉證責任」的分配,且立法院法制局的立法建議也是參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增訂「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項,僅論述方式與環境部未盡相同,結論並無二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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