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發公司須申報大股東資料
經濟部商業署昨(9)日表示,依《公司法》規定,約75萬家非公開發行公司應於每年3月31日前,申報「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股份(或出資額)超過10%股東」資料,此爲法定義務,若經通知限期未改正將可開罰。
商業署長蘇文玲強調,非公發公司若經通知限期未改正,將處代表公司之董事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仍未改正者,按次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至改正爲止,其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公司登記。
蘇文玲表示,爲強化洗錢防制,2018年通過公司法第22條之1規定,非公發公司須於3月完成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年度申報,以提升公司資訊透明度。至於公開發行公司則循「證交法」,適用更嚴格的資訊揭露。
商業署表示,每年「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申報平臺」的年度申報自3月1日至3月31日,除了國營事業公司(指中央政府持股50%以上事業)與公開發行公司外,無限公司、兩合公司、有限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含創櫃板等,都要申報,即使是已辦理停業公司,也須在3月31日前完成年度申報。
集保公司經理張貴盛表示,集保公司受託經濟部建置申報平臺,集保公司會於2月下旬依公司在申報平臺所填寫的聯絡資料,主動以電子郵件提醒公司於3月31日前完成年度申報,目前約有75萬家要申報。
商業署表示,非公發公司可透過電腦、平板或手機,將2025年截至12月底止有關「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股份(或出資額)超過10%股東」資料,上傳至申報平臺。
往年申報過的公司,進入年度申報作業點選「匯入前次申報資料」,確認無誤後,點選「確認申報」即可完成年度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