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仲拿客戶的錢支付老母看病及幼子吃飯錢 法院判免刑

沈姓房仲有生病母親及2名幼子需要扶養,經手委任房東退還房客2萬餘元房租費時,因急需用錢,先將現金拿去支付病母看病及孩子吃飯費用,被房東報警提告;沈始終承認犯行,臺南地院認爲,本案即使減刑,刑責仍過重,將沈宣判免刑,以啓自新。

判決書指出,沈姓男子去年2月任職於臺南市歸仁區一間連鎖房屋仲介公司加盟店,擔任房仲,從事房屋銷售及開發;他接受高姓男子委託,代爲出租房屋,4月間與林姓男子籤立租賃契約,林支付租金、押金及水費共28400元(2個月押金、2個月房租及水費)。

但3天后,林姓男子反悔,表示不租了,高姓房東同意解約,不過要扣除1個月的押金及水費,請沈姓房仲扣除6700元后,將21700元還給林;結果沈因母親、兒女需要用錢,將現金拿去支付家庭開銷,導致林遲遲沒拿到款項,致電追問高,高才發現錢被沈侵佔。

高姓房東報警提告,沈姓房仲在警方詢問、檢方偵訊時,均承認犯行,指出母親生病急需用錢,家中有2名幼子需要扶養,他當下湊不出現金,纔會將費用拿去支付生活開銷以及給孩子吃飯;事發後,沈任職的加盟店已將金額先賠償給林姓男子。

法院指出,沈姓男子所爲業務侵佔犯行固有不該,然侵佔金額爲2萬餘元,已全數賠付完畢,彌補損害,足見沈已知悔悟;目前沈改爲擔任司機,勉力維持家庭經濟,屬於中低收入戶,仍需持續扶養母親與2名幼子。

依據刑法,業務侵佔案罪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法院審酌,沈姓男子犯罪情節尚屬輕微,顯可憫恕,其遭查獲後,應知警惕,縱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尚無庸逕以罪責相繩,爰依刑法第61條第3款規定免除其刑,以啓自新。

沈姓房仲拿客戶的錢去支付病母看病及孩子吃飯費用,臺南地院宣判免刑,以啓自新。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