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人被處罰!北京警方開展安全隱患集中清查統一行動!

爲切實消除各類潛在風險隱患,全面營造安全、和諧的居住環境,北京警方在全市範圍開展安全隱患集中清查統一行動,圍繞社區安全整體防控,組織全局社區民警深入轄區,精準開展社區宣傳防範,持續排查整治出租房屋安全隱患,全力守護轄區安全穩定、羣衆幸福安寧。

案例一

通州分局在轄區開展出租房屋檢查時發現,出租人楊某未履行定期檢查出租房屋使用情況等安全管理責任,致使出租房屋被利用從事違法活動,存在治安隱患。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楊某罰款三千元人民幣的處罰。

法律法規:

《北京市住房租賃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出租住房應當遵守下列規定:房屋符合國家和本市關於建築、治安、室內空氣質量等安全規定和標準。

《北京市住房租賃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出租住房存在治安隱患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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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豐臺分局在轄區開展出租房屋檢查時發現,程某將房屋以按日收費方式違法經營,存在治安隱患。公安機關依法對程某行政拘留十五日並處罰款,對其違法經營場所依法取締。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按照國家規定需要由公安機關許可的行業,予以取締,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罰款。

案例三

門頭溝分局在轄區開展出租房屋檢查時發現,田某違反規定出租短租住房超過30日,且未按規定向公安機關自主申報短租住宿信息,存在治安隱患。公安機關依法責令停止出租,並對其給予罰款的行政處罰。

法律法規:

《北京市住房租賃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本市對按日或者按小時收費的短租住房實行區域差異化管理。首都功能核心區內禁止出租短租住房。其他城鎮地區出租短租住房的,應當符合本市相關管理規範和本小區管理規約,無管理規約或者管理規約無相關約定的,應當取得本棟樓內或者同一平房院落內其他業主的一致同意。出租人應當與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短租住房的出租人應當在住宿人員入住前當面覈對住宿人員身份信息,即時通過規定的信息系統申報登記信息。

《北京市住房租賃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出租短租住房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出租,對個人可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可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的,對個人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案例四

順義分局在轄區開展出租房屋檢查時發現,三名房屋出租人未按規定登記承租人信息,存在治安隱患。公安機關依法對三名房屋出租人處以行政罰款。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房屋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規定登記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警方提醒,“租房必登記”是房主和租客雙方的安全保障,請廣大房屋出租人合法合規出租房屋,自覺履行房屋管理責任,按規定登記租住人員信息,同時,定期檢查房屋使用情況,及時消除各類安全隱患。此外,房屋承租人應遵規守法,自覺配合房屋出租人完成信息登記,積極配合警方及有關部門做好出租房屋安全管理,警民攜手,全力營造“房安全、人安居”的平安居住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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