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不爽租金拖4個月 揪友找鎖匠開門!瞎掰聞到煙味慘了

房東不爽租金被拖4個月,揪友找鎖匠開門!瞎掰聞到煙味慘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化名)不滿房客連續4個未按時繳交租金,竟在未合法終止租約,也未得到房屋使用權人同意的情形下,與男性友人一同前該處房屋,委請不知情的鎖匠,開啓房屋鐵門門鎖後,無故進入屋內,房客回到到租屋處時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後得知實情,房客對房東阿國提出無故侵入住宅告訴。

法院審理,阿國辯稱,他有找鎖匠開門鎖並進入屋內,但並無故侵入住宅的犯行,因爲房客4個月沒繳房租,而且他有在大門貼存證信函終止租約,但房客避不見面,當天他聞到燒焦味及油煙味,怕屋內有放不好的東西,情急之下才請鎖匠開鎖,發現沒危險就關門了。

法官考量,阿國雖辯稱房客未繳交租金達4月,並以存證信函終止租約。但民法第440條第1、2項前段定有明文,房客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房客支付租金,如房客於其期限內不爲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租賃物爲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2個月之租額,不得終止契約。

法官認,房東阿國雖張貼終止租約的存證信函於該處房屋門上,但依法應先定期催告支付租金後,始得終止租約。阿國於檢察官詢問時表示,對方積欠3、4個月房租,但他都沒有催討。因此阿國與房客的租約並未終止,房客仍享有完整的使用、收益權限。

另外,阿國指稱沒有房客的電話,所以無法聯絡。法官認爲,阿國在進入房屋時,並未取得房客同意;而房客既然在承租期間更換門鎖,且阿國還須委請鎖匠開門鎖才能進入屋內,可知房客並不同意阿國在未取得同意下進入屋內。

而阿國聲稱,他有聞到燒焦、油煙味,怕屋內有放不好的東西,所以情急之下請鎖匠來開鎖。但阿國是消防局防火宣導隊的顧問,對於火災發生或疑似有火災發生時,應對的方法自當熟稔,應當知道懷疑屋內失火,但無法掌握屋內狀況時,不宜貿然闖入。

尤其阿國當時沒有穿着防火衣物或配戴面罩,阿國又選擇找鎖匠開門鎖,而非報案讓警消人員到場處理,因此所辯顯屬無稽。阿國也辯稱,他是在維護房子的完整性。但房客在房屋合法使用有效期間內,住居安全自應受到保障,阿國未經同意不得隨意出入。

法官審酌,阿國與其友人均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但阿國始終否認犯行、友人則是坦承犯行。日前依法宣判,阿國共同犯無故侵入住宅罪,處拘役50日,可易科罰金。阿國的友人共同犯無故侵入住宅罪,處拘役40日,可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