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無收賄…宜檢不服判刑太輕 林姿妙等14人涉貪提上訴

宜蘭縣長林姿妙與縣府官員等人涉貪案,宜蘭地方法院去年底宣判,由於收賄罪證不足,法院改以圖利等罪判刑林姿妙12年6月。宜蘭地檢署認爲,法院把起訴的收賄罪變更爲圖利罪,事實認定有誤且刑度過輕,其中除了礦業公司負責人認罪協罪以外,地檢署昨天把其餘14名被告全都提起上訴。

檢廉於2022年初大規模展開搜索調查,地檢署同年8月間依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行爲收受不正利益罪、財產來源不明罪、特殊洗錢罪嫌及僞造文書4大罪嫌,起訴林姿妙及縣府多名局處主管、科長共15人。

宜蘭地方法院去年12月31日一審宣判,其中收受不正利益的收賄罪,因罪證不足,法官改以圖利罪判刑,全案除了前代理建設處長黃志良因查無實據、判無罪外,其他14人都遭判刑,其中林姿妙因圖利及財產來源不明等罪,被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褫奪公權6年,最後因財產來源不明停職。

檢方不服法院判決,針對林姿妙等14人上訴理由,包括法院變更起訴法條的事實認定與適用的法條有誤,對於林等人的判刑過輕,且有一部分特殊洗錢罪與財產來源不明罪認定錯誤,且對於判決無罪的黃志良,檢方也認爲無罪事實認定有誤,所以除了礦業公司負責人林錫欽認罪協商,檢方不上訴以外,針對其餘14名被告都提起上訴,上訴書昨晚送達宜蘭地方法院。

宜蘭縣長林姿妙及縣府多名局處主管科長共15人涉貪,法院認爲收賄罪證不足,改以圖利等罪判刑,地檢署不服事實認定錯誤且判刑太輕,昨天提起上訴。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