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先釐清無心跳是否「法定」死亡

宜蘭一所醫院去年傳出「非病死器捐流程」爭議,宜蘭地檢署指檢察官獲報時,依「心臟停止死亡後器官捐贈作業參考指引」規定,認定「非病死」案件不符合執行心臟停止後器官捐贈要件,絕非不瞭解器捐法規。法務部昨表示,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四條以腦死判定死亡,心臟停止是否屬條例所定義的「死亡」,應先釐清。

根據器捐指引第四條規定,「病人爲非病死或可疑非病死者,應停止器官捐贈作業,但捐贈眼角膜、皮膚、骨骼或其他組織項目者,不在此限」;二○一七年衛福部的函文也載明「心臟停止死亡後器官捐贈作業參考指引以病死病人爲主,未來俟國內各醫院在施行實務上漸臻成熟後,本部將再邀請各醫院、相關醫學團體及法務部等研議討論將非病死或可疑爲非病死者納入」。

目前腦死器捐須經二次判定,包括通知檢察官與醫師,例如發生車禍意外,在不影響案情蒐證的情況下,當事人被判定腦死,醫師纔可自屍體摘取器官施行移植手術。

但心臟停止是否屬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所定「死亡」,得依同條例第七條辦理?法務部認爲衛福部應先釐清。檢察官對於「非病死或可疑爲非病死之心臟停止死亡個案」,依法進行相驗並決定是否發交大體,至於醫療機構得否進行心臟停止死亡後器官捐贈,應由醫療機構遵守相關法規辦理。

法務部指出,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爲法律位階,器捐指引不能逾越母法,法務部也定有「檢察官辦理捐贈人體器官屍體相驗案件應行注意事項」供檢察官依循,若當事人「還活着」,檢察官當然不容許出現「強摘器官」情事,但也絕非只相驗冰冷的屍體,一切依法律授權。

法務部表示,檢察官一接獲器捐相驗案件通知,會立刻了解案情、啓動相驗,與醫院保持聯絡,並於第一時間抵達醫院依法完成相驗,且確認不影響證據保全。